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部门信息公开 >区农业农村局 >政策文件及解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6-1010403771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6-05-22
索引号 11332501MB1937698X/2026-1010403771 文号 莲农发〔2026〕53 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6-05-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6 年 5 月 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实施《丽水市莲都区加强秸秆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工作,打造山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莲都样板”,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鼓励基础设施提升

(一)支持秸秆收储利用项目建设

1.补助标准:积极培育秸秆综合利用主体,对新建(改扩建)年可利用秸秆量 1000 吨(含)以上的农作物秸秆产业化利用试点项目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重点支持农作物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五化”利用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技术改造等环节。

2.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从事农作物秸秆收储利用的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主体,申报主体提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附件 1)及项目相关附件材料。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乡镇(街道)完成初审后,报至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通过后列入实施计划。项目管理参照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办法或相应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实施主体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及第三方审计报告或结算审核报告,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开展现场验收。

4.申报时间:全年接受申报,不定期组织评审。

(二)支持秸秆收储利用设备采购

1.补助标准:鼓励农业主体购置秸秆捡拾打捆机、粉碎机、压块机等秸秆离田利用设备,区财政予以购机补助,最高补足至购机价格的 50%(含上级补贴资金),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申报条件:申报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等主体。申报机型为中央、省级农机购置补贴产品中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的机型。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填报《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补助申请表》(附件 7)并提供购机发票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初核后提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后可享受补助。

4.申报时间:全年接受申报。

二、鼓励主体参与收储

(一)支持秸秆离田收集

1.补助标准:推进秸秆离田作业社会化服务,对提供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捆扎等服务,按 30 元/亩标准给予补助。

2.申报标准:申报对象农业生产的种粮大户、农机化服务组织、村经济合作社等主体或个人。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申报需提供《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补助申报表》(附件 2)和相关佐证材料至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公示 7 日(附件 6)无异议,再将汇总表(附件 5)签字盖章件及相关材料提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4.申报时间: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审核收集,11 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秸秆集中收储

1.补助标准:莲都区范围内收储玉米秸秆补助 20 元/吨,收储其他秸秆补助 80 元/吨。

2.申报标准:符合区级秸秆收储中心标准且年收集稻、麦、油菜、大豆、玉米等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量 500 吨以上的主体方可申报。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申报业主提报《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补助申报表》(附件 2)及其他佐证材料至所在辖区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审核后公示 7 日无异议,再将汇总表(附件 5)签字盖章件提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4.申报时间:乡镇(街道)开展日常审核收集,11 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收储网络基础运营

1.补助标准:村级临时收储点每个给予 1 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区级收储中心给予 2 万元/年的运营补助,区级收储中心补助在完成相应任务后应足额发放到位,村级临时收储点资金由乡镇(街道)统一用于收储点日常运行维护。

2.申报标准:1.村级秸秆收储网点参照《莲都区村级收储点验收表》(附件 3)每年进行评定;2.区级收储中心:经区级组织乡镇(街道)及相关人员共同验收后,满足省级或市级区域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附件 8/9)相关要求,并承担相应区域农作物秸秆收储职责,若在享受运营补助期间,受到服务保障区域内拒收举报,经乡镇(街道)核实拒不整改的,1 次扣 1000元,发生 3 起以上拒不整改的不再享受当年运营补助。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临时村级收储点由乡镇(街道)按照《莲都区村级秸秆收储网点验收表》(附件 4)进行乡镇(街道)验收后,再提报至区级验收,每年 10 月底前完成验收;②区级收储中心由业主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申报并提供《莲都区农作物秸秆收储利用企业(中心、点)补助申报表》附件 3 中提及的相关材料,乡镇(街道)邀请区级相关专业人员共同验收通过后完成认定,第一次申报需开展市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或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认定,第一年认定为市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的第二年需继续开展省级标准化农作物秸秆收储中心认定。认定成功后由区级统一分配服务保障区域。村级秸秆收储网点、区级秸秆收储中心补助资金由所在辖区乡镇(街道)于 11 月底前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4.申报时间:乡镇(街道)全年接受申报。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补助标准:当年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 1000 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 2 万元奖励;利用量达 2000 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 4 万元奖励;利用量达 3000 吨以上的规模主体,给予 6 万元奖励。

2.申报标准:经认定达区级秸秆收储中心要求且由前一年 10月至当年 10 月一年,利用当地秸秆量达到相应规模以上。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申报企业向所在的乡镇(街道)提报《莲都区农作物收储利用企业(中心、点)补助申报表》(附件 3)和相应佐证材料,乡镇(街道)根据利用情况开展材料审核认定或现场验收后公示 7 日(附件 6)无异议,再将汇总表(附件 5)签字盖章件提报至区农业农村局。

4.申报时间:乡镇(街道)全年接受申报并根据实际组织现场验收,11 月底前汇总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

根据每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计划安排,先报先得,用完即止。本细则自发布日起执行,《关于印发〈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莲农发〔2025〕15 号)同时废止。

附表:

1.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入库储备项目信息卡

2.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离田、收储补助申报表

2-1.莲都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简易合同

2-2.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离田收集服务表

2-3. 乡镇(街道) 村 年农作物秸秆离田补贴公示

3.莲都区农作物秸秆收储利用企业(中心、点)补助申报表

3.1 莲都区农作物秸秆收储利用记录表

4.莲都区村级秸秆收储网点验收表

5.莲都区 乡镇(街道)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资

金汇总表

6. 乡镇(街道) 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相关补贴公示

7.莲都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农机补助申请表

关于印发《莲都区深入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1).pdf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