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2501MB1937698X/2026-1010403702 | 文号 | 莲农发〔2026〕35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4-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
|
各乡镇(街道)党政办、区直各相关单位: 现将《<莲都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14日 附件 《莲都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莲都区农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做精“土特产富”全产业链,推动农业产业重构重塑,农业发展高质高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一)优化现代农业产业布局 1.补助标准:①支持农业产业集聚发展。统筹全区农业产业空间和平台布局,积极向上争取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产业集群、特色产业强镇等乡村产业项目支持,对争取相关产业平台和项目建设等政策支持而编制的项目申报方案的,项目方案(规划)、项目方案编制费用通过区农业农村局业务科室初审后,项目申报单位方可继续深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完成通过区级部门联合评审后列入项目库的,按项目方案(规划)编制费用的70%进行补助;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竞争类项目并成功争取补助资金的,按项目方案(规划)编制费用全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入驻产业园区。农产品加工园、现代农创园等涉农企业入园标准参照《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函〔2022〕98号)中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对符合莲都区相关农业产业链强链补链需求的入园企业,按照企业年销售额给予梯度奖励,年销售额2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给予销售额1%的一次性入园奖励,超过5000万元部分给予销售额1.5%的一次性入园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③对规划确定的现代农业产业带节点基地(项目)实施基地设施、园区环境等改造提升的,按照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为村集体、农业经营主体、各级强村公司。②申报主体面向落地莲都区的农业经营主体,材料条件为入园企业主体需提交申报表(附件1)、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纳税证明、主体承诺书(附件2)、全年销售明细、合同、发票,其他佐证材料视主体具体情况出具;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须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③申报业主须在莲都区有经营主体资格,并从事相应的农业产业;实施项目须经区农业农村局立项或备案通过,申报现代农业产业带主体面向符合碧湖新城产业规划并纳入碧湖新城产业示范带项目。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各部门对项目申报方案(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标准进行补助。②入园企业补助申请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进行预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对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后给予补助。③业主提供项目完工结算审计报告,经区农业农村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评审认定后以项目制形式补助。各补助标准的数据含本数,补助资金含上级补助资金。连栋大棚的标准参照《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T/ZJNJ004—2018)执行,玻璃温室的标准参照《玻璃温室技术规范》(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T/ZJNJ001—2018)执行,设施大棚参照其他省级及以上大棚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4.申报时间:每年1-10月上报材料,11月完成相关认定。重点项目遵循一项目一评审原则。 (二)支持品质农业产业链发展 1.补助标准:①鼓励植物提取类等农产品高值化利用项目落地。对固定投资额超5000万元的植物提取类精深加工项目,获省农业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激励的,再给予补助额10%的配套补助;围绕“处州本草丽九味”开展植物提取、新食品创制等高值化利用中试研发的,其正常运营期间,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企业研发投入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承接转化或自主研发的主体,按其技术转让费、研发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在以“处州本草丽九味”为原材料开展相关科研产品产业化的前三年,给予该产品年销售额1%的产品推广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②鼓励开展芳香植物、中药材、药食用菌、茶叶、油茶、笋竹等功能性植物全价利用原料的订单种植,对丽水品质农业全产业链上的加工制造企业向本地基地、农户采购初级农产品的,单个企业按照其采购订单额的2%给予补助(全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③支持“莲+”模式发展处州白莲产业,支持处州白莲种植基地开展共生、套养转型模式,单个基地改造提升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项目制实施的基地不予补助)。④支持茶产业转型升级,鼓励抹茶、原料茶加工生产,新增抹茶、原料茶类生产线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补助总造价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对荒野茶进行规模流转、抚育、开发,单个主体开发规模达到50亩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的一次性改造补助(不超过项目投资50%)。支持茶叶机械化采收示范基地打造,对50亩以上经宜机化改造并采用机械化采收模式的茶园,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分两年兑现)。⑤鼓励种植“处州本草丽九味”、芳香植物、苔藓、茶叶、药食用菌,单个主体单一品种规模达到100亩以上的,给予每亩2000元的一次性基地建设补助(亩均投资强度达不到3000元的不予补助)。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面向莲都区招商引资农业经营主体。②申报单位为莲都区关联产业链上的加工制造企业,实施项目须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③-⑤申报对象为在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报主体根据补助需求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初审,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经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简表、预算审核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后以项目制形式补助。②业主提供向本地基地、农户采购初级农产品的订单及流水,区农业农村组织验收小组验收;③-⑤农业经营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备案材料、项目总结、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等),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现场验收。 4.申报时间:每年1-10月上报材料,11月完成相关认定。重点项目遵循一项目一评审原则。 (三)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 1.补助标准:①支持农业科研平台落地,对农业科研(包含但不限于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智能农机具及芯片研发、生物基因及微生物研究、农业生产全要素智能控制系统研发等)平台类项目,按协议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②支持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对地方特色种质资源圃(每个品种建设种质资源圃不超过1个),每个每年给予5万元的日常运行维护补助;对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碧湖猪开展保种工作,保种场年能繁母猪存栏120头以上,繁种公猪12头以上,且三代间没有血缘关系家系不少于6个的,给予每年15万元奖补。③支持新品种展示推广,对当年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种展示评价工作的主体,分别给予8万、5万、2万的品种展示补助。④支持制种产业发展,对规模100亩以上的制种基地给予每年每亩200元的额外补贴。⑤支持适宜山区特色农业新品种创制研发,对列入我区重点突破种业名录的品种,新增品种登记和品种审认定的,每个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面向落地莲都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研(包含但不限于种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智能农机具及芯片研发、生物基因及微生物研究、农业生产全要素智能控制系统研发等)平台项目。②申报对象为在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碧湖猪保种工作的核心保种场。③申报主体需进行前期申报且经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认定同意的,在莲都区内较好完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作物品种展示评价工作的主体。项目实施方案落实到位、田间生产管理良好、品种观察记载数据真实有效、台账完整、资金使用规范合理、工作总结全面深入、实施绩效良好、经区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的承担主体,已有上级相关补助的不重复享受。④在莲都辖区内开展杂交制种的并与持有效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订单合同、按订单交售良种的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种子生产者,凭种子生产许可证、订单合同、订单销售发票、耕地流转合同及清册等向所在乡镇(街道)申报制种面积,乡镇(街道)负责登记、核实、公示等工作。各乡镇(街道)应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申报主体的制种面积,严防弄虚作假。⑤1.申报单位应为在莲都区注册的种业企业、合作社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仅限于第一育成单位;2.品种应是《莲都区重点突破种业名录》内的作物并通过农业农村部门的审定、登记或认定,且适宜种植区域包括莲都区,如有自主开展试验的,试验点位须包含莲都区;3.品种证书获得时间应在政策发布之后且在有效期内。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经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中介进行预算审核,并出具预算审核报告,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简表、预算审核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后以项目制形式补助。②农业经营主体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小组现场验收。碧湖猪保种主体申报后,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经省、市或区专家认定评估。碧湖猪养殖主体需提供省级保种效果评估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③提供经区农业农村局同意的申报表、项目实施方案、项目总结等,并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补助情况经区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网上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核准后下一年度预算统一拨付。④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生产基地的村,对种子收购企业提供的分户良种生产计划表、良种订单合同,以及订单良种生产面积和种子生产的合法性进行核实汇总,各乡镇(街道)分别对本辖区内的制种审核情况进行公示确认,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以文件形式上报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备案。对种植状况较差的按比例扣减,对不以杂交制种生产为目的或未正常生产管理的原则上不予补贴。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评定。经区农业农村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并网上公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准后列入下年度预算统一拨付。⑤由区农业农村局初审材料完整性,包括:品种证书(登记/审定/认定)、选育报告、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等)等。奖励名单提请区农业农村局班子会审议,评审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异议品种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公示无异议后,列入下年度预算由区财政安排奖励资金。 4.申报时间:①一项目一评审。②每年10月前进行项目申报,11 月完成评审;③-⑤每年8月上报材料。 (四)支持扩大“土特产”品牌影响 1.补助标准:①对参加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较大影响力协会主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品牌推荐会、农商对接会、农产品评鉴会等活动,每次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和0.8万元奖励,参加区内博览会等活动一天时间奖励0.05万元,2天以上(包含2天)奖励0.1万元;参加区外市内博览会等活动2天以内(包含2天)时间奖励0.1万元,2天以上奖励0.2万元;若食宿由主办方提供的,奖励减半。参加省内博览会等活动3天以内(包含3天)奖励0.3万元;3天以上奖励0.5万元。若食宿由主办方提供的,奖励每天500元,最高不超过0.5万元。参加省外博览会等活动3天以内(包含3天)奖励0.5万元,3天以上奖励0.8万元。若食宿由主办方提供的,奖励每天800元,最高不超过0.8万元。布展和撤展时间均计入展会时间。布展限当天或头一天时间。撤展限当天或后一天时间。②支持莲城雾峰、莲都廿四鲜等区域品牌打造,对按照要求进行门店升级改造,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2.申报条件:①对参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较大影响力协会主办的博览会、展销会、品牌推荐会、农商对接会、农产品评鉴会等活动奖补;区农业农村局邀请参加博览会等活动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及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邀请参加博览会等活动的林业经营主体。②支持莲城雾峰、莲都廿四鲜等区域品牌打造,对按照要求进行门店升级改造的主体;申报主体为莲城雾峰、莲都廿四鲜等门店加盟主体,奖补区域丽水市范围内加盟店,提交材料包括门店奖励奖申报表(详见附件4),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品牌授权协议,具有“莲城雾峰、莲都廿四鲜”等品牌识别系统照片2-3张,门店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举办活动出具的文件、邀请函等为依据。②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验收组对佐证材料及门店进行实地验收。经审核认定后给予奖补。 4.申报时间:①遵循“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负责组织的业务科室(中心)负责申报、认定、奖补发放等工作。②每年10月上报材料,11月完成相关认定。 二、构建高效农业生产体系 (五)鼓励农(林)业设施化升级。 1.补助标准:①支持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在符合规划的地块新建30亩以上标准农业生产设施大棚的,给予总投资50%的一次性补助(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山地老果园设施化改造提升,新建或升级设施10亩以上的,给予总投资50%的一次性补助(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省级稻渔综合种养重点基地建设项目的,给予总投资50%的一次性补助(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列入国家、省级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给予总投资50%的一次性补助(区本级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支持农(林)产品预处理、烘干、压榨、茶叶加工等初级加工厂建设,按照总投资的5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③新建农(林)产品分拣中心、产地冷库、产地交易市场,按照项目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2.申报条件:①-③申报业主须在莲都区有经营主体资格,并从事相应的农业产业。申报主体根据补助需求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属地乡镇(街道)进行初审,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③申报业主提供项目的预算编制、结算审核、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经区农业农村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①-③的补助标准(含上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4.申报时间:①-③每年10月前上报,11月完成相关验收。 (六)鼓励基地(园区)道路建设。 1.补助标准:以笋竹、木本油料、林下经济、苔藓、畜禽养殖、农业种植等为产业配套建设的林区道路和机耕路,其林区道路建设应符合《浙江省林区道路建设中长期规划 2021—2030》建设标准。基地连片面积100亩及以上,新建道路(不含硬化),路基宽度4.0-6.0米,补助5万元/公里。基地面积达300亩及以上的,新建林区道路并实施路面硬化的,补助20万元/公里(与省级补助不重合);对原有林区道路进行路面硬化的,补助10万元/公里(与省级补助不重合)。 2.申报条件:建设单位按实际需求申报林区道路项目(项目需为林业产业服务,不含南明山街道),申报主体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由认定方组织验收合格后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项目竣工后60日内。 (七)鼓励农(林)业机械化生产。 1.补助标准:①支持粮油生产全程机械化,新购置的插秧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旋耕机、联合收割机等列入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的农业机械,按中央补助资金1:1叠加补助(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②支持山地丘陵适用农机装备应用,对新建山地轨道车,在上级资金补助的基础上再补助10元/米。③支持山地适宜的农业机械、设施装备研发,对获得发明专利并完成中试的,每个给予10万元的研发补助。④支持水稻开展机插业务,在莲都区开展机插面积达到50亩(含为散户服务面积)以上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主体给予每亩50元的补贴。⑤支持林业经营主体新购置笋竹、木本油料或林下种植业等林业生产加工机械,按设备实际购置价的30%补助,单个林业经营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申报条件:①-④申报对象为在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家庭农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②实施项目前须经区农业农村局备案。⑤申报对象为莲都区林业经营主体(不含南明山街道);实施项目须经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备案。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②遵循“谁组织谁负责”原则,由负责组织的业务科室(中心)负责申报、认定、奖补发放等工作。③-④每年10月上报材料,11月完成相关认定。⑤业主提供购机发票,经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组织专家组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 4.申报时间:①-④每年10月前上报材料。⑤每年1-10月上报材料,11月完成相关认定。 (八)鼓励农业数字化转型 1.补助标准:①对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投资5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包括农业种养基地运用物联网、智能感知等技术开展农业数据归集、利用,按其农业数字化投资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资金)。②支持农业大数据开发利用,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将数据接入数字化平台,支持农业产业数据平台建设,提升农业数据服务质效。③鼓励农业数字工厂建设,对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数字农业工厂在上级项目补助基础上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未来农场在上级项目补助基础上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申报条件:①申报主体面向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项目规模要求投资5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项目,包括农业种养基地运用物联网、智能感知等技术开展农业数据归集、利用,并能将数据接入本地数字化平台或浙江乡村大脑。③经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数字农业工厂、未来农场的建设主体。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经过具有相应资质第三方机构进行结算审核、财务审计,并出具结算审核、财务审计报告,业务科室组织行业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结算审核报告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认定后给予补助;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申报主体对照认定标准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评审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主管部门复核并公布认定结果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择优选取予以补助。 4.申报时间:一项目一评审。数字农业工厂和未来农场认定当年10月组织申报,11月完成相关认定。 (九)鼓励农(林)业规模化经营 1.补助标准:①鼓励粮油规模化经营,对新增集中连片托管经营期限5年以上、面积100亩以上的,分别给予村集体、受托主体、托管农户每亩100元、100元、200元的一次性奖补。②在规划的农田集中连片建设项目区范围内,实施“小田并大田”等宜机化改造提升且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在享受前述土地托管经营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托管农户每亩增加800元的一次性托管奖补;在农田项目建设期间,给予托管农户每年1000元/亩的租金补助;在托管经营期间,给予受托经营主体每年400元/亩的补助。③鼓励对规划的设施农业建设区、设施农业园区、碧湖平原主要道路沿线200米范围内土地实施托管经营,在前述①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托管农户每亩增加800元的一次性托管奖补。规模设施农业园区经营主体自行对受托地块进行场地清理平整的,按照“鼓励抛荒地耕地恢复种植”政策50%的标准予以补助。④鼓励对林地实施规模化经营,对集中流转林地发展林业产业的,连片流转林地100亩(含)以上,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给予流入方每亩20元的一次性补助。连片流转林地100亩(含)以上至500亩(不含),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1万元;连片流转林地500亩(含)及以上,流转年限10年及以上,给予村集体一次性奖励2万元。⑤鼓励规模化种植红花油茶。对新建红花油茶基地,相对连片面积达 50 亩及以上的,种植主体可向属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纳入项目建设。项目实施期为2年(营造林主体建设1年,抚育管理1年),由乡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采用工程化建设管理模式,并按实际情况配套相关基础设施;对低产低效红花油茶林改造基地,相对连片面积达50亩及以上,每亩补助1500元,当年验收合格后补助1200元/亩,第二年抚育验收合格后补助300元/亩。 2.申报条件:①-③莲都区范围内符合要求的村集体、农户及在莲都区范围内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强村公司。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照标准以项目的形式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以佐证其实施“小田并大田”等宜机化改造提升、农田水利和宜机化改造提升、全程机械化达到相应业务标准,农村经营体制改革服务管理中心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复核申报材料并经实地验收通过后,再以项目形式将奖补资金发放给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根据奖补明细将资金发放至农户、集体、经营主体等。④申报对象为莲都区范围内从事林业生产的经营主体(不含南明山街道)。流转的林地必须在莲都区范围内,权属清晰且无纠纷;林地流转要符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与流出方签订真实有效且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参照使用《集体林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GF-2020-2603)),合同中必须明确流转期限、面积、用途、租金等条件。申报主体根据补助需求经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后向莲都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提供申请材料。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③经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联审复核后进行奖补。④经区生态林业发展中心相关科室联审复核后进行奖补。 4.申报时间:①-④每年申报一次,要求在10月前进行项目申报,11月前完成项目认定。 三、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十)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1.补助标准:①按标准新建农事服务中心,并开展农机租赁、机插机收服务、农业投入品销售配送、农产品分拣包装销售、农业技术培训等社会化服务的,对服务规模10000亩次以上、农田管理达1000亩以上、带动联农效益50户以上、运营质效好等方面综合评选一二三类各3家,每年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②支持发展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对开展产地农产品收购的经纪组织和个人,按其订单采购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①在莲都区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事服务中心。②订单组织主体为在莲都区注册登记的农业合作社、村集体或强村公司,订单采购主体须在莲都区有经营主体资格,并从事相应的农业产业。申报业主需在种植前签订采购合同,向所在乡镇(街道)提交申报表(附件5)、三方合作合同(订单采购主体、订单组织主体和生产基地),明确生产基地、生产规模和种植品种。在完成采购后,需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申报表、主体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纳税证明、主体规模证明材料,包括采购台账、采购发票、采购合同等(注:采购金额根据发票金额进行核准)。其他佐证材料视主体具体情况出具。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均须加盖主体公章,并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申报业主提供相应的社会化服务,联农富农增收等证明材料,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选。②申报主体对照标准向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莲都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认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订单农业规模择优选取予以补助。 4.申报时间:每年10月组织申报,11月完成认定。 (十一)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1.补助标准:①推进农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拓展产品营销途径和平台,提升生态产品价值附加值。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农业主体,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保持证书续展的每次给予1万元奖励;同年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绿色食品认证的再奖励1万元,同年同一主体最多不超过5万元。②支持农产品加工主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对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农产品加工主体,且两年内销售额达500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的再奖励1万元,同一主体奖励最多不超过10万元。 2.申报条件:绿色食品认证获证主体提出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认证(SC认证)为初级农产品、初级加工农产品等涉农领域;申报主体为莲都区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及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不含南明山街道)。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以提供证书和佐证材料为依据,经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组验收通过。申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SC认证)复印件等佐证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通过后给予奖补。 4.申报时间:每年10月组织申报,11月完成认定。 (十二)鼓励农(林)业主体做大做强。 1.补助标准:①在册农(林)业经营主体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8万元、1万元奖补,对当年监测合格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补。②对首次、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补,参加省级以上(含)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合格的再给予0.5万元奖补。③对首次、当年评定为省、市、区级示范或引领性家庭农场(林场、渔场),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补,参加省级以上家庭农场监测合格的再给予0.5万元奖补。④被认定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的,给予2万元奖补,对当年监测合格的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给予一次0.5万元奖补。⑤对被新聘任为国家、省级林业乡土专家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被复选聘任的再给予一次性0.5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①区级龙头企业申报主体面向依法登记注册在莲都区的从事农业生产、加工或流通的农业企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检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文件执行。②申报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基础条件较好、运行机制规范、管理规范化、经营品牌化、产品安全化和成员技能化,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申报、检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文件执行。③申报示范性家庭农场主体需满足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经营高效化,国家、省、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申报、检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文件执行。④莲都区内从事林下中药材种植的林业经营主体(不含南明山街道),满足《浙江省林下道地中药材种植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认定。⑤莲都区内直接从事林业生产(不含南明山街道),并满足《浙江省林业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浙林科〔2021〕46号)文件规定的人员。 3.评定(认定、评审、验收)方法及标准:①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认定。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定、检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执行。②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认定。国家、省、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评定,监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执行。③区级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认定。国家、省、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监测按照相应的上级政策执行。④-⑤以上级部门出具认定文件为依据。 4.申报时间:①在农业部门认定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②根据上级农业部门的通知及文件,每年7月组织申报评定。③根据上级农业部门通知文件为准。④-⑤上级部门认定文件下发后1个月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