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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0026505098/2026-1010403220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6-02-06

文号:

生效时间:2026-02-06 

索引号 113325010026505098/2026-1010403220 文号 通告〔2026〕1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为便于公众和企事业单位全面、准确理解《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内容和精神,推动政策有效落地执行,现就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25年1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丽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的决定》,其中最核心的是对莲都区的禁燃区域作出了调整,从全域禁燃调整为“街道辖区、镇建成区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连片村庄建成区”,并增加了市、县政府的禁燃区域划定权限“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同时,充分考虑机场飞行安全,结合《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机场净空保护的通告》(丽政通〔2025〕4号)等上级规文,出台《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通告》明确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的区域、地点、种类及相应法律责任,核心内容如下:

1.明确禁燃区域: 将岩泉街道、紫金街道、白云街道、万象街道、联城街道、南明山街道和碧湖镇、大港头镇全域禁燃,峰源乡、太平乡、雅溪镇、仙渡乡、老竹畲族镇、丽新畲族乡、黄村乡的部分重点行政村、自然村划定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2.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为保障航空安全,明确在丽水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两端各20公里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列出重点场所禁燃清单: 对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医疗机构、校园、易燃易爆单位、输变电设施保护区、山林防火区等11类特定地点,实行全面禁燃。

4.规范其他区域可燃放种类: 在非禁止区域,允许燃放符合安全标准的个人燃放类(C、D级)烟花爆竹,但明确禁止燃放A级、B级产品,禁止使用拉炮、摔炮、加特林等高危产品。结合丽水机场管理方面意见,禁止燃放升空高度超过150米的烟花爆竹,并严禁燃放非法、假冒伪劣产品。

5.明确法律责任与监督举报机制: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和举报(举报电话:12345或110)。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浙江省民用机场管理办法》

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5.《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

6.《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

7.《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通告》(丽政通[2025]4号)

8.《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禁火的通告》(丽政通[2026]1号)

四、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莲都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通告》中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的各项规定。

五、关键词解释

烟花爆竹禁燃区: 指《通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附件明确划定的,全年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所有类别烟花爆竹的地理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 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由机场管理机构划定的特定空间范围。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升放烟花爆竹等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A级、B级烟花爆竹: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A级指由专业人员在特定条件下燃放的产品,B级指需一定空旷场地由成人燃放的产品,二者危险性较高,个人禁止燃放。

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假冒伪劣产品。

六、注意事项

1.仔细核对区域: 市民在准备燃放前,务必对照《通告》正文及附件示意图,确认所在地是否属于禁止区域。特别是各乡镇的具体行政村、自然村范围,需以官方示意图为准。

2.遵守种类规定: 在非禁止区域燃放时,应购买印有个人燃放类(C级或D级)标志的合格产品,并严格遵守产品说明,确保安全。

3.强化主体责任: 相关场所(如文物保护单位、市场、物业小区等)的管理单位,应在其管辖范围内设置明显禁止燃放标识,并负责宣传和劝阻工作。

4.关注官方信息: 有关禁燃范围如有调整或补充,将以莲都区人民政府官方发布的信息为准。

七、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政策解读工作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等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

联系人:范明勇

联系电话:0578-2787186

八、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 2026年2月7日起施行。请广大市民和单位提前知悉并做好相应准备。

九、其他

本政策旨在综合考虑安全管理、环境保护与传统民俗,请社会各界予以理解、支持与配合。区政府相关部门将加强政策宣传与精准推送,并开展“政策进万家进万企”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政策内容传达无误、执行有力,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绿色的城市环境。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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