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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69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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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6-02-25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69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6-0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制定背景

1.污水处理是水污染防治的关键环节,为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国家、省、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要求各地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加强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更好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4〕1号)规范性文件中“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暂时按0.4元/m³收取,执行时间暂定两年。”的政策即将届满。污水运营公司提出政策延续申请。

二、政策出台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辖区内公共管网污水处理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3.《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

4.《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

5.《关于丽水市区污水处理费改革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6〕470号)

6.《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4〕1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等市级供排水管网范围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

四、主要内容

《关于制定莲都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按原文件执行,莲都区范围内(市区、市经开区等市级供排水管网范围除外)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按0.4元/m³收取。

五、实施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6年2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两年,其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莲都区发改局

联系人:李先生 ,265361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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