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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关于核定莲都区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76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6-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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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6-03-18 

索引号 11332501002651288K/2026-1010400476 文号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 2026-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制定背景

1.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深入贯彻《“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相关政策精神,落实《莲都区深化“颐养在莲”养老服务改革方案》工作要求,我院拟依托现有医疗资源,在医院医疗综合楼十一楼设立“莲都区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进一步整合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满足本地区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健康养老需求。

2.莲都区人民医院提出定价申请。

二、政策出台依据

1.《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版)规定,辖区内公办养老机构的基本服务收费(床位费和护理费),市属养老机构除外。

2.《浙江省养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4〕235号)。

三、文件执行范围

莲都区人民医院医养结合中心床位费收费标准、护理费收费标准。

四、主要内容

1.床位费收费标准。床位费基准价格:单人房间每床每月1500元;双人房间每床每月700元。

2.护理费收费标准。护理费基准价格按不同等级确定:自理(0级)每人每月600元;半护理、半失能(1-2级)每人每月1800元;全护理、全失能(3-4级)每人每月 2800元。

3.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按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4.特需和其他服务收费。除上述基本服务收费外,特需服务和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5.床位费和护理费可以按月收取,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取。

6.你院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批复自2026年3月25日起施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重新报批。

六、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解读单位:莲都区发改局

联系人:李先生 ,2653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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