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5-65504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5〕24号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5-08-1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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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直属单位: 《莲都区漂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漂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一、为了加强漂流管理,促进莲都区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漂流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关注安全风险预警和提示,妥善应对突发事件。 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漂流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统计分析和应急处理,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漂流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第二部分 漂流管理 四、漂流是指使用艇(筏)式等漂浮物,以水流动力为主,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五、从事漂流活动的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突发事件报告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漂流经营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1部分:漂流场所(GB 19079.11—2005)》相关要求。 第三部分 安全管理 七、漂流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漂流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九、漂流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漂流场所根据水流情况提供下列方式保护漂流者:1.岸上有流动救生员;2.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3.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4.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十一、漂流经营者要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应为漂流者配备救生衣和头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十二、漂流经营者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十三、漂流场所要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第四部分 部门职责 十四、建立健全“区职能部门、乡镇(街道)和漂流经营单位”三级管理机制,各职能部门明确分工,协作配合。 区文广旅体局:负责漂流项目相关的牵头工作,督促企业加强应急救援配套设施建设,完善应急救援机制。会同气象、应急、水利等部门科学研判极端天气对旅游安全的影响,及时作出漂流项目暂停等应急措施。 区发改局:负责漂流建设项目的备案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紧急救援的安全协调,指导漂流项目单位制定应急预案,指导漂流事故的应急救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漂流项目内公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接协调市级交通管理部门参加漂流项目内安全检查管理工作(营运车辆及其从业人员、营运车辆维护、车辆安全设施配置、营运路线核定等)。 区水利局:负责对漂流项目经营单位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行政许可;对漂流项目内的水工程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牵头负责检查指导漂流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经营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漂流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和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查,以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发证和管理等工作;接受办理消费投诉。 丽水市交警队莲都大队:牵头负责漂流区域道路的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漂流企业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消防道路安全隐患。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牵头负责漂流企业用地审批监管。 消防部门:牵头负责对漂流企业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指导,协助开展漂流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对漂流业态区域极端天气预警工作。 乡镇(街道)、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管理,明确牵头领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加强对漂流场所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 十五、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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