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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莲都区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评审认定和晋升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5-05-15 09:53:17

各中小学校:

现将《莲都区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评审认定和晋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25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评审认定和晋升 实施办法


为深化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客观公正做好校级干部职级评审认定和晋升工作,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8〕8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为依据,全面加强校长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校长专业发展,提高校长管理水平,引导校长坚定“教育家办学”的理想信念,造就一支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职业化、专业化校长队伍,为我区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范围对象

莲都区公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统称校级干部,下同)。

三、职级设置

校级干部职级设置为四级六档。从高到低依次为特级校长、高级校长(一档、二档)、中级校长(一档、二档)、初级校长(一档、二档)。其中正职校级干部职级设置范围为特级、高级、中级,副职校级干部职级设置范围为中级和初级。

特级校长的数量不超过全区中小学正职校级干部总数的10%,高级校长的比例控制在全区中小学正职校级干部总数的20%以内。中级校长比例控制在全区中小学校级干部总数的40%以内,初级校长不设控制比例。每个职级一、二档分别按40%、60%的比例确定。

四、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路线方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具备高尚的品行修养。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教,富有教育情怀,致力于教育教学管理实践和理论研究。
  3.具备良好的业务本领。秉持“教育家办学”理念,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引领能力,坚持素质教育,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一般应当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认定条件

1.初级校长

(1)新提任的副职校级干部(含校区负责人),可直接认定初级二档。

(2)初级一档须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初级校长二档满3年,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和课程领导力,推动现代学校管理,推进课程改革。上足规定课时教学任务。同时,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本人有在市级以上教育类期刊发表的学校管理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一篇及以上,或专业论文(须第一作者)获得区二等奖及以上两篇。

②本人主持区级课题研究获一等奖及以上一项。

③本人(或任职学校)获得过区委、区政府或区教育局及以上党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

2.中级校长

(1)新提任的正职校级干部(含主持工作副校长),可直接认定中级二档。

(2)正职校级干部晋升中级一档(副职校级干部晋升中级二档和中级一档)须符合以下条件:

A.具有一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在两所以上学校工作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经历不得少于3年;或在农村学校有6年及以上的工作经历。

B.担任正职校级干部3年(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科室长正职视同任职年限)或副职校级干部6年及以上(含校区负责人、科室长副职视同任职年限),且在职在岗。3年内,所任职的学校(含校区)发展性评价结果(发展性督导评估结果)至少有1年为良好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教育质量综合评估至少有1年获丽水市初中教学质量“四星级”及以上学校(教育质量综合评估在市级获奖)。

②有1年获区教育质量学校优胜奖或进步奖。

C.具有良好的管理能力、研究能力和课程领导力,推动现代学校管理,推进课程改革,在区内有一定知名度。上足规定课时教学任务,任校级干部以来,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本人有市级及以上教育类期刊发表的学校管理学术论文一篇(须第一作者)及以上,或专业论文(须第一作者)获得市二等奖及以上两篇。

②本人主持市级课题研究获二等奖及以上。

③本人(或任职学校)获得过区委、区政府或区教育局及以上党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

3.高级校长

(1)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应具有在农村学校正职校级干部任职2年及以上的经历(不含兼任)。

(2)担任正职校级干部职务6年及以上(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科室长正职视同任职年限),且在职在岗。6年内,所任职的学校(含校区)发展性评价结果(发展性督导评估结果)至少有3年为良好及以上,或有2年优秀及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教育质量综合评估有2年获丽水市初中教学质量“四星级”及以上学校(或教育质量综合评估在市级获奖)。

②有2年获区教育质量学校优胜奖。

③有3年获区教育质量学校进步奖。

④教育质量综合评估有1年获丽水市初中教学质量“四星级”及以上学校,还有1年获莲都区教育质量学校优胜奖或进步奖。

(3)具有现代学校管理能力。科学规划学校发展,办学特色明显,办学成效较好,学校在市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课程领导力,引领课程改革,培育专任教师,上足规定课时教学任务。担任正职校级干部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本人有正式出版的个人教育管理专著。

②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类期刊发表的学校管理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一篇及以上,或专业论文(须第一作者)获得市级一等奖及以上两篇。

③本人主持市级课题研究获奖。

④本人(或任职学校)获得过市委、市政府或市教育局及以上党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

(4)推动区域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帮扶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不少于一所,成效显著。

4.特级校长

(1)具有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具有在农村学校2年及以上正职校级干部任职经历(不含兼任)。

(2)担任正职校级干部职务9年及以上(含主持工作副校长、科室长正职视同任职年限),且在职在岗。6年内,所任职的学校(含校区)发展性评价结果(发展性督导评估结果)至少有3年为优秀,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教育质量综合评估有2年获丽水市初中教学质量“五星级”学校(或市小学教学管理效益一等奖、初中教学质量保优奖、优胜奖或进步奖)。

②有3年获莲都区教育质量学校优胜奖。

③教育质量综合评估有1年获丽水市初中教学质量“五星级”学校,还有2年获莲都区教育质量学校优胜奖。

(3)具有现代学校管理能力。科学规划学校发展,办学特色彰显,办学成效显著,学校在省、市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课程领导力,引领课程改革,培育专任教师,上足规定课时教学任务。担任正职校级干部以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本人有正式出版的个人教育管理专著。

②本人在省级及以上教育类期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校管理学术论文(须第一作者)两篇及以上。

③本人主持省级课题研究获奖。

④本人(或任职学校)获得过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及以上党政、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综合荣誉。

(4)推动区域义务教育城乡均衡发展。帮扶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不少于两所,成效显著。

五、职级评审

校级干部职级评审认定和晋升坚持“岗位需求、择优认定、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突出业绩、社会认可”的原则,根据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申报的基本条件和认定条件,由校级干部个人自主申报,专家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定。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满分为100分。量化内容包括基本条件(20分)、工作业绩(60分)和满意度测评(20分)三个方面(详见附件1)。

根据量化考核分按申报职级从高到低排序,严格按照校级干部职级(档)比例认定。原则上职级晋升逐级进行,特别优秀的校级干部可以破格申报与评定。

校级干部职级晋升每3年开展一次,职级内晋档每1年开展一次,在控制结构比例内择优晋升一个等级(或档次),特别优秀的经综合考核可越级晋升,对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六、晋升或降级

(一)正常晋级(档)

1.校级干部任现职级3年及以上,并且在聘期内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方可申报晋档;聘期内个人年度考核2年及以上为优秀的,在同职级内可优先晋档。

2.校级干部职级晋级必须符合相应职级的条件,每个职级一档的,任现职级3年及以上,且在聘期内个人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申报晋级。

3.校级干部为名优教师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档)。

(二)破格晋级

校级干部管理水平和业绩特别突出,聘期内所任职的学校(含校区)发展性督导评估结果2个学年及以上为优秀,校级干部个人年度考核结果2个学年及以上为优秀,且任现职级校级干部满3年的,可破格申报高一职级校长。校级干部为省特级教师、市名师的,在同等条件下破格申报高一职级时优先考虑。

(三)降档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降低一个档。

1.校级干部个人有师德问题或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

2.校级干部任职学校教育质量有一年被问责的(校区被问责的,则校区负责人也降低一个档)。

3.校级干部个人任教学科教育质量有一年被问责的。

4.一年内连续病假6个月或事假3个月及以上,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四)降级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校长干部降低一个职级。

1.校级干部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2.校级干部个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3.聘期3年内,校级干部个人或学校因党风廉政、违规办学、乱收费、安全稳定、综合治理等受到区级及以上党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批评的,或学校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

4.校级班子不和谐,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取消资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校级干部任职资格与职级。

1.校级干部不服从工作调动或擅离职守的。

2.校级干部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3.校级干部任职学校出现重大群体性事件的或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4.校级干部个人受到严重党纪政纪处分的。

5.校级干部(含校区负责人)任职学校教育质量连续两年被问责的。

6.校级干部聘期内个人任教学科教育质量有两年被问责的。

7.校级干部聘期内出现其他严重问题大事件的。

七、申报程序

(一)申报与报告

凡申报评定校级干部职级的,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并提交本人工作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及佐证材料。述职报告按考评指标进行写实性汇报,应全面反映任职以来的工作实绩,重点反映近三年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发展等方面的实绩。报告分基本条件、工作措施、工作绩效三部分撰写。

(二)考核与评鉴

区教育局校级干部职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委托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校级干部职级评审条件,对校级干部职级申报、履职情况、工作业绩、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与评鉴。

(三)推荐与认定

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考核评鉴结果,提出校级干部职级认定结果,提请区教育局校级干部职级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公示与公布

认定结果经区教育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八、职级绩效

校级干部享受聘任职级的相应职级绩效收入,职级绩效收入不纳入校级干部绩效工资。具体标准为:特级校长按上一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的50%发放;高级一档、二档分别按上一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的35%、30%发放;中级一档、二档按上一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的25%、20%发放;初级一档、二档按上一年度全区中小学教师年平均工资的15%、10%发放。职级绩效收入按校级干部本人年度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副职校级干部按评定职级绩效收入标准的60%发放),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发放。

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寄宿制学校管理难度等情况,校级干部职级绩效发放设定加权系数:校级干部任职学校班级规模在18-35个、36-47个、48-59个、60个及以上教学班的,职级绩效分别按校级干部享受职级绩效收入标准的1.05、1.1、1.15、1.2发放;校级干部在寄宿制学校任职的,住校生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加0.01,100-299人的加0.02,300-499人的加0.04,500-799人的加0.06,800-999人的加0.08,1000人及以上的加0.1。

九、组织领导

(一)健全机制,强化领导。评审认定校级干部职级是推行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制改革的一项关键工作,直接影响校级干部办学积极性和专业发展主动性。为确保整个评审认定工作客观、公平、可信,高质量完成,区教育局将成立校级干部职级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校级干部职级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科,具体负责校级干部职级制改革实施工作。

(二)加强督导,确保公平。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监督,确保校长职级制评审认定工作程序规范到位,结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十、其他

民办中小学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职级评审认定工作,参照本办法实施,经费自筹。

本办法结合《莲都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省级试点实施方案(试行)》及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结果执行,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归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教育局发布的《莲都区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莲教发〔2018〕204号)同时废止。


附件:莲都区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评审量化考核表


附件:

莲都区中小学校级干部职级评审量化考核表

单位(盖公章):      姓名:         职务:          申报职级:

内容

考核指标和分值

自评分

考核组评分

(一)


条  件


1.师德素养(8分)。实行举证扣分,近三年校级干部在政治站位、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师德表现等方面问题被查实的,视情节轻重,每次酌情扣分。



2.学历职称(2分)。学历与职称符合申报条件的计1分,每提高一个学历层次的依次递加0.5分。此项最高2分。



3.任职年限(10分)。校级干部任职年限以任免文件为准,符合任职年限条件的得5分(符合破格申报的,其任职年限视同符合)。每超一年加0.5分。此项最高10分。



(二)


1.学校业绩(36分)。以校级干部任职学校(含校区)近三年发展性督导评估结果为依据,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计12、9、7分,不合格的不得分。三年得分之和为此项总得分。



2.个人业绩(15分)。以校级干部近三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计5、4、3分,不合格的不得分。三年得分之和为此项总得分。



3.任课情况(9分)。上足规定课时教学任务。近三年任教本专业课程,成绩优异,近三年任教本人本专业的课程每年计3分(以本人教师资格证或获评最高职称的科目为准),任教非本人专业课程每年计1分,承担相应课时数不足的酌情给分,不任课者不计分。三年得分之和为此项总得分。



(三)


1.师生满意度测评(5分)。校级干部任职学校教师全员参加;学生采用随机抽样,参加人数不低于全校学生总数的20%(小学以三至六年级学生为主)。

教师和学生对校级干部任职满意率达90%的计4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



2.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5分)。社会公众对校级干部任职满意度测评采用随机抽样,样本总量不少于校级干部任职学校班级总数的2倍,学生家长占70%,其他社会代表占30%。

社会公众对校级干部任职满意率达到90%的计4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1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1分。



3.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测评(10分)。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任职满意度测评采用随机抽样,样本总量不少于30人。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班子成员、科室负责人、责任区督学、网格员为主,兼顾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其他干部。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满意率达到90%的计8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2分,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0.2分。



总分

100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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