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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办法
来源: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作者: 发布: 时间:2025-04-09 11:09:07  

各乡镇(街道)残联:

 为了积极鼓励和扶助残疾人个体创业及灵活就业,切实解决困难残疾人的生活和养老问题,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丽水市扶助残疾人实施办法的通知》(丽政发〔2020〕10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贴条件

持有莲都区残联颁发的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就业年龄,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本人已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残疾人补交以前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将不予补 贴。

二、补贴标准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月给予550元的补贴,如每月缴纳保险金额未达550元,则按实际金额补贴;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每月给予100元的补贴;按实际缴纳月份计发补贴。

三、补贴程序

莲都区残疾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直接补贴到残疾人个人账户的办法,一般次年度补贴上一年度经费。

省内参保的残疾人补贴将采取数字化管理,残疾人无需 提交补贴申请及材料。莲都区残联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税务部门、莲都区民政局申请“莲都区残疾人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明细数据”“莲都区上一年度低保明细数据”。税务部门、莲都区民政局通过公共数据平台向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供相应数据。

省外参保的残疾人在每年3月底之前到所属乡镇(街道) 残联办理上一年度补贴,需提交社保缴纳明细、残疾人证、 银行账户等相关材料。

四、单位职责

1.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加工各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形成数据产品,并通过莲都区多业务协同系统向莲都区残联提供“莲都区残疾人享受社保补贴人员”数据产品。

2.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对数据准确性进行核实。

3.莲都区残联负责审核及补贴发放。

4.莲都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五、监督与责任

1.办理补贴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渎职失职、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所 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经费补助的,所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莲都区自谋职业残疾人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办法》(莲残〔2015〕33号)文件同时废止。


丽水市莲都区残疾人联合会

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丽水市莲都区大数据发展中心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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