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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发改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561288/2025-64036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5-04-21 09:48:23

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关于公布丽水市本级公办幼儿园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等文件的规定,现就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标准可在《关于调整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3〕5 号)规定的保教费标准上上浮,幅度不超过40%。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参照本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托班招生对象为2-3周岁的幼儿,保教费收费可按学期收取,每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的按1个月收取)。

三、各幼儿园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全面公开园内托班服务项目、服务对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自觉接受监督。

四、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18日

关于公布莲都区城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2).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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