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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306/2025-00821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5-02-26 15:18:51

文号:莲农发〔2025〕18号

生效时间:2025-02-26 15:18:51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306/2025-00821 文号 莲农发〔2025〕18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莲都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一)适用对象。本意见所称村级合同是指莲都区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一方主体的各类合同,包括村集体资源、资产承包租赁合同及各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等。

(二)遵循原则

1.坚持依法、依规、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2.坚持所有原则,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职责确定。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指导监督,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公示、档案管理等。

二、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起草。经社员(代表)会议或规定的其他程序对项目统一思想后,指定专人依照合同范本起草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合同初稿。

(二)民主审议合同初稿完成后提交村务联席会议或上级规定的其他程序进行表决。

为防范合同风险,表决前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的具有审查能力的第三方对合同初稿进行法律方面的审查。标的额超过100万元及其他疑难复杂的村级合同可以先提请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中心审查,合法性审查中心可协调司法所、自然资源规划所、执法中队、农业技术服务站等基层站所协助审查,再进行表决。

(三)合同签订。村级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加盖印章

三、合同的登记管理

(一)合同登记村级合同签订由村级合同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报送合同副本至乡镇(街道)三资”管理办公室。

(二)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编制方法行政村名称首字母-年份-四位数序号”。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三)合同存档集体经济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合同按实行专柜存即时存放,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10年。

四、村级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人专管。各村设置合同专管员职务、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执行、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上报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二)合同收益管理及争议解决各村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定期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诉讼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三)合同档案交接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四、其他规定

(一)合同主体为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村资产资源交易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竞价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大额物资的采购程序、采购方式,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仅适用于村级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10万以上村级工程需在街道乡镇级项目管理中心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投标,使用各类工程的规范合同样本。

(五)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组织的职能。

本管理意见是对《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所作的补充规定,其他未作规定的事项按《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实施。

本通知自2025年3月29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集体房屋租赁合同

2农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

3、莲都区村级简易工程项目合同协议书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集体林地承包合同

6、集体资源性资产(四荒地)承包合同

7、劳务合同

8、农村集体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9、农村集体设备租赁合同

附件:莲都区村级合同范本.zip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村级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pdf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2月2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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