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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公告(莲土征告〔2024〕43号)
作者:   来源: 莲都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24-08-26 17:34: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浙土审〔202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大溪治理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建设用地3.0383公顷,另核减用地4.8414公顷。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丽水市大溪治理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具体范围以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莲都区白云街道灯塔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7519公顷,其中果园0.1878公顷、林地0.5641公顷。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18人,其中灯塔村18人。

莲都区联城街道敏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8607公顷,其中核减耕地0.0539公顷、园地0.0578公顷、林地0.0754公顷,共计核减0.1871公顷,核减后耕地0.0693公顷、园地0.3495公顷、林地0.4419公顷。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3人,其中敏河村3人。

莲都区联城街道路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1686公顷,其中核减林地0.0031公顷,核减后园地0.1647公顷、林地0.0039公顷。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2人,其中路湾村2人。

莲都区碧湖镇堰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3837公顷,其中核减耕地0.6553公顷、园地0.3492公顷、林地0.3662公顷,共计核减1.3707公顷,核减后林地0.3766公顷、交通运输用地(农用地)0.0071公顷。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1人,其中堰头村1人。

莲都区碧湖镇松坑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734公顷,其中耕地0.0956公顷、园地0.1348公顷、林地0.6358公顷、其他土地(田坎)0.0072公顷。本次征地中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共7人,其中松坑口村7人。

莲都区联城街道苏埠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林地0.3341公顷,共计核减0.3341公顷。

莲都区联城街道港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耕地0.0347公顷、园地0.0506公顷、林地0.5144公顷,共计核减0.5997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南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园地0.2309公顷、林地0.4250公顷、住宅用地0.0207公顷,共计核减0.6766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白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耕地0.0703公顷、园地0.1297公顷,共计核减0.2000公顷。

莲都区碧湖镇石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林地0.377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161公顷,共计核减0.3938公顷。

莲都区大港头镇石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核减后0公顷,其中核减耕地0.0962公顷、园地0.9645公顷、田坎0.0156公顷,共计核减1.076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3〕62号)和《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丽政办发〔2021〕10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可实行货币补偿或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房屋补偿(含住宅和非住宅)参照《丽水市市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丽政发〔2021〕32号)文件执行。

五、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9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大溪治理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不服的,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78-2058931

特此公告

附件:红线图.pdf

莲土征告〔2024〕43号.pdf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