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11日,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浙KM2165随车起重运输车在联城街道林宅口村(水路坑砖瓦厂原址)吊卸货物时,在伸展右前横支腿过程中,造成车牌号苏BM1610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受伤,经丽水市中心医院诊断认定已构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联城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全面调查,事故情况已经查清,形成了《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并经事故调查组会议讨论通过。根据《浙江省事故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要求,依法向莲都区人民政府呈报《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6月30日,《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经莲都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浙安委办〔2021〕37号)等有关精神,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区监委、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联城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人员组成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评估工作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见附件1)。2024年6月25日,评估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开展现场评估工作,现将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2024年6月25日,事故评估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系统评估”的原则,依据区政府批复的《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查看了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过程,调阅了事故责任单位相关管理台账,检查了事故现场整改落实情况,核实了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追究及处理情况;并听取了责任单位的汇报。
二、事故调查过程中的评估情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重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和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与事故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的规定及莲都区人民政府的委托,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及《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因事故调查需要,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事故调查报告的提交期限可以适当延长。有关人民政府或者被授权、被委托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请示提交调查报告,莲都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该起事故调查组成员中行政执法人员为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在编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该起事故认定事实清楚。事故调查组请示莲都区人民政府的《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证据中包括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照片、调查询问笔录、公司合同、管理台账、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能够证明丽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的事实,认定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系该起事故的责任单位。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该起事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调查组在规定时间内莲都区人民政府请示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莲都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报告15日内作出了批复。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五)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该起事故发生造成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约8.7万元,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六)行政执法程序方面:该起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及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请示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七)行政执法文书方面:该起事故各阶段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使用规范。
综上所见,该起事故责任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三、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印发后,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丽水市太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莲都区联城街道办事处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一)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已深刻吸取“5·11”车辆伤害重伤事故教训,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已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已落实与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
(二)丽水市太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深刻吸取“5·11”车辆伤害重伤事故教训,已落实与在同一作业区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任。
(三)莲都区联城街道办事处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已加强对辖区内收储地块使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确保生产安全。
四、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一)由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李杰作出了行政处罚,罚款已上缴国库。
赖李杰,作为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全面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对员工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有效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与丽水市太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采取安全措施,对该起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对赖李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莲都应急罚决〔2023〕第000038号),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捌佰叁拾贰元整( ¥ 52,832.00)的行政处罚,赖李杰于2023年10月20日将罚款缴纳完毕。
(二)由公司按公司内部规定对涉事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王顺利,作为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随车起重运输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未预估到随车起重运输车与重型半挂牵引车间距偏小导致横支脚无法完全伸展的潜在危险;未按照《汽车起重机》(JB/T9738-2015)第4.10.4.4条的“操作者在操作支腿时应能清楚地看见活动支腿运动方向,否则,应有声音报警信号,警示起重机附近人员”的规定,在起重运输车左侧操作台同时操作左右前横支腿时并未观察右横支腿运动情况,导致穆洪东被支腿挤压,已依据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赵国建,作为丽水市太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在组织吊卸货物作业中与起重运输车辆单位驾驶员沟通不到位,未及时跟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行为,已依据丽水市太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五、评估意见
评估工作组认真核查了本起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相关文件资料,严格落实了《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相关责任人员追责已落实到位,相关责任单位能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
莲都区联城街道丽水市正欣建筑设备
有限公司“5·11”一般车辆伤害重伤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评估工作组
202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