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缓入学相关政策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教基〔2022〕1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学年开始前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由县级学籍管理人员在学籍系统中登记缓学,纳入缓学管理。缓学期为一学年,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二、延缓入学所需材料
1.提供需延缓入学的学生及父母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病历及证明。残疾儿童提供残疾证。
三、延缓入学办理流程
1.填写《莲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延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二份。
2.带上相关材料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理。
附件:《莲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延缓入学申请表》
莲都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延缓入学申请表
学生姓名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码 | 民族 | ||||||||
家庭住址 | |||||||||
父亲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母亲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
休 学 原 因 |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区 教 育 局 意 见 | (学籍管理专用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
说明:1.此申请表须附有县(市、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等材料。残疾儿童提供残疾证。
2.此表一式二份,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家长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