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4-68795 | 文号 | 莲政发〔2024〕17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4-12-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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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决定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莲都区加快制造业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莲政发〔2024〕4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将第一部分适用范围中的“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被实施限制享受本级财政资金补助信用惩戒的严重失信主体,不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修改为“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严重失信主体依法限制享受本意见规定的奖补政策。” 2.删除第二部分第5点“地方贡献奖励。对投资超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项目,按投资协议约定,企业地方综合贡献达到规定条件的,给予一定奖励,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3.删除第二部分第8-3点“鼓励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企业,给予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30%(含)及以上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25%(含)以上的给予地方综合贡献超基数部分(以上年地方综合贡献为基数,下同)9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25%(含)到30%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20%(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8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15%(含)到25%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10%(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70%的奖励;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10%(含)到15%之间且当年地方综合贡献增长率在5%(含)以上,给予超基数部分60%的奖励。对当年新增月度升规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综合贡献,给予90%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地方综合贡献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条款。该条款主营业务收入、地方综合贡献计算时间为1-11月。”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9日起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