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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要求,现对《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岩泉街道等八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制定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按照《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专帮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对《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通告〔2022〕1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通告〔2022〕2号》内容进行优化调整,进一步提高赋权精准度。 莲都区综合执法办对莲都区岩泉街道等八个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严格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启动调整程序。通过在莲都区政府门户网发布通告、公文平台发文通知和召开现场座谈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并开展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综合各方意见优化完善,最终形成《通告》及《清单》。 二、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四)《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专班关于印发乡镇(街道)赋权工作指南的通知》 (五)《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优化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丽综法办〔2023〕60号) 三、内容解读 (一)《通告》主要内容 1.对紫金街道办事处、岩泉街道办事处、万象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联城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消防救援、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民政、民宗、财政、档案、地震、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经信、林业、气象、人防、人力社保、水利、粮食物资等22个领域205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对碧湖镇人民政府、大港头镇人民政府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在其行政区域内以自身名义行使公安、建设、教育、林业、民政、民宗、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消防救援、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等13个领域121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对南明山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收回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通告〔2022〕2号赋予的行政处罚权,由原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二)关于执法权限划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要求,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 (三)关于办案时间节点 《通告》规定,2025年1月12日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四)关于调整后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调整后的综合执法事项清单分为两份,一是紫金街道办事处、岩泉街道办事处、万象街道办事处、白云街道办事处、联城街道综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涉及22个领域205项行政执法事项;二是碧湖镇、大港头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内容涉及13个领域121项行政执法事项。 三、关键词 调整 八个镇(街道) 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处罚权 四、注意事项 适用范围为城区五街道、南明山街道、碧湖镇、大港头镇 五、解读机关 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莲都分局 六、解读人及联系电话 王之胤 0578-2283276 七、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5年1月12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