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莲委办发〔2023〕40号),为落实二孩、三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浙丽保参保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丽水市户籍,其中至少一方为莲都区户籍(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南明山街道),含夫妻一方为莲都户籍(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南明山街道),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
(二)2023年1月1日后符合政策生育的第二孩、第三孩,且该子女落户在莲都区(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南明山街道);
(三)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四)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参保补助。
二、补助标准及时间
符合条件的二孩、三孩参加莲都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浙丽保”的,其个人缴费部分从出生起三年内(含出生当年)给予全额补助。
三、补助方式
补助方式实行“先缴费后补助,免申请即享受”原则。每年6月底前共享卫健部门获取上一年度莲都区育儿补贴对象数据,根据参保情况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将补助发放到位。
四、资金来源
参保补助所需资金由莲都区财政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夫妻双方或子女户籍从莲都区(莲都区行政区域范围,不含南明山街道)迁出导致户籍条件不符合享受标准的,停止享受参保补贴。
(二)符合条件未及时申报育儿补贴的,原则上参保补助在出生3年内申报育儿补贴的均可补发,3年后不再补发。
莲都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