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 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20〕60 号)、《中共丽水市委办公室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丽委办发〔2022〕29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56号)、《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莲委办发〔2023〕40号)、《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22〕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一)托育机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完成注册、备案的托育机构,可向莲都区卫生健康局申报认定普惠性托育机构。
1.证照齐全、有效,当年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无违法行为等相关记录;
2.同意与区卫生健康局签订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能保障托育活动正常开展;
4.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并签订合同,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
5.按照《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自评得分达到90分及以上。
(二)幼儿园托班。
由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二、申报材料
(一)普惠性托育机构需提供:
1.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从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工作人员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3.缴纳社保凭证、托育机构对公账户证明、托育机构收费凭证和财务审计报告等;
4.托育机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常规工作相关资料。
(二)幼儿园托班需提供:
1.普惠性幼儿园托班申报书;
2.从业人员(教师、保育员等)资格证(上岗证)、健康证等原件和复印件及明细表;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文件。
4.按照《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22〕54号)所需的相关前置条件的材料。
三、审核
(一)托育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对申报普惠性托育机构的托育机构进行审核,并牵头组织对托育机构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机构托位数根据机构实际建设情况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浙江省托育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9〕64 号)进行核定。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名单在区政府信息公开网和提出申请的托育机构内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卫生健康局发文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区卫生健康局依据《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组织开展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定工作并对辖区内所有普惠性托育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普惠性托育机构由区卫生健康局每年组织认定。
(二)幼儿园办托班。
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每年向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在浙有善育系统进行申报,经区教育局和卫生健康局共同审核后予以认定。
四、其他事项说明
幼儿园办托班的申报书和承诺书统一按附件1 和附件3填报。
附件:1.莲都区普惠性托育机构申报书
2.丽水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评分细则
3.普惠托育服务承诺书
莲都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