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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办法(试行)
索引号: 35547227/2024-68247      发布机构: 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时间: 2024-11-28 15:07:49

根据《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积极生育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莲委办发〔2023〕40号)、《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辅助生殖技术治疗费用补助办法(试行)>等3 个办法的通知》(丽卫〔2023〕30 号),为落实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起按政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且在医疗机构接受孕期健康检查服务的莲都区(不含南明山街道)户籍妇女。

(二)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二、补贴标准

按照生育每胎每人5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

三、资金来源

孕期健康检查补贴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四、补贴渠道

8月16日(含)后在莲都区域内分娩的,在助产机构一站式结报;8月15日(含)前生育或在莲都区外助产机构分娩的,在户籍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补贴。    五、补贴方式

(一)区域内分娩:

助产机构一站式结报:(1)政策内生育第二孩、第三孩的妇女分娩住院时填写申请表(附件1),凭女方户口本及夫妻共同生育的第一孩或第一、二孩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保健册(母子健康手册)、生育登记服务单等原件和复印件到助产机构办理补助申请,助产机构对补贴对象进行审核把关,产妇出院后30日内助产机构予以先行兑付补助,将补助打入产妇社保卡银行账户。(2)各助产机构按季度上报《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统计报表》(附件2)及《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名单》(附件4)至莲都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审核。(3)莲都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将审核后的资料报莲都区卫生健康局,每年12月15日前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将补助费用预算申请上报给莲都区财政局复审,莲都区财政局根据复审后的金额将项目纳入次年部门预算,莲都区卫生健康局在部门预算下达后15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助产机构。

(二)区域外分娩:

(1)在区外助产机构分娩的,补贴申请对象向户籍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助产机构正式发票,女方户口本及夫妻共同生育的第一孩或第一、二孩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孕产妇保健册(母子健康手册)、生育登记服务单原件及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资料;

(2)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予以审核后在30日内先行兑付补助,年底统一汇总上报《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统计报表》(附件3)及《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名单》(附件4)至莲都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审核;

(3)莲都区妇幼健康服务中心于11月底前将审核后的资料报区卫生健康局复核,12月15日前区卫生健康局将补助费用预算申请上报给区财政局复审,区财政局根据复审后的金额将项目纳入次年部门预算,区卫生健康局在部门预算下达后15日内将资金拨付至相应的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其他事项

(一)各级助产机构及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告知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根据政策要求审核对象资料,符合要求的要应享尽享,不符合要求的不能纳入报销。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视同放弃申领。

(二)孕期健康检查补贴严禁挪用和虚报。

附件:1.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申请表

2.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统计报表(助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3.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统计报表(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4.丽水市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名单

莲都区人口均衡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详见附件:莲都区生育第二孩、第三孩孕期健康检查补贴办法(试行).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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