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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4-67939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4-11-11 15:15:19

文号:莲政办发〔2024〕47号

生效时间:2024-11-11 15:15:19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4-67939 文号 莲政办发〔2024〕47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统筹搞好农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莲都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扶贫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相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浙建村〔2020〕57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制度,切实解决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二、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

(一)莲都区行政区域内(不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和南明山街道)危房改造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省民政厅共享至省公共数据共享平台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信息为准。对经过认定的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中的危房户、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施危房改造即时救助。

(二)往年已享受过省级困难家庭补助资金的不能二次享受省级支持政策,房屋再转危的,可根据《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莲政发〔2020〕28号)办理相关手续,房屋改造解危后享受该文件规定的相应补助。

(三)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应以资格认定时是否符合救助条件为准。除慈善助残危房改造资金及其他有明确政策规定的资金外,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有关异地搬迁补助资金均不得叠加使用。

三、改造对象的房屋安全性认定

以受委托的第三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报告为准。鉴定结果为C、D级的,即认定为危房。

四、改造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状况、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救助对象的意愿,可采取修缮、新建、改建、扩建、拆建等方式进行改造。

采用铺设室内水泥地面、粉刷内外墙、屋顶做防漏防渗处理、拆换部分主体构件未涉及房屋整体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或改厕、改卫等方式对房屋进行修缮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直接予以实施,不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涉及房屋整体承重结构变动或恢复重建的需按照《莲都区危险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20〕28号)文件要求进行办理(如有新文件出台参照新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拆建的按照《丽水市区农村村民建房审批暂行管理办法》(莲政发〔2023〕22号)文件要求进行审批(如有新文件出台参照新文件)。

因各种因素造成农村困难家庭无法自己实施改造的,经区建设局批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救助对象同意后,可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实施或在乡镇街道监管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

村民应委托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符合法律规定具备相应施工技能的建筑工匠进行改造,确保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

对确无收入来源无力自筹资金实施危房改造而放弃申请危房改造救助的家庭,乡镇街道应采取多种方式,确保其住房安全。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灵活解决。

困难家庭(人员)与无法定赡养、抚养关系的亲戚朋友或社会爱心人士一起居住在安全房屋里,要求属地乡镇街道实施危房改造救助的,可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见证下,由困难家庭(人员)与接纳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采取支付租金方式实施危房改造救助。

五、补助标准

按实际工程量审计结果金额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省、市、区下达的当年补助标准。

六、救助程序

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按以下程序逐级申报审批:

(一)申请。符合改造条件的家庭按有关要求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改造申请,通过召开村双委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改造对象,并在村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经评议符合改造条件的,在签署意见后报乡镇(街道);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和理由。

(三)审查。乡镇(街道)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审查结果应在乡镇(街道)公示栏内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

(四)核准。由乡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边缘户(困难残疾户已包含在以上三类对象中)进行核对,并对补助资格予以核准。

(五)实施。已经核准的改造对象,根据核准改造方式进行危房改造。在改造实施完毕后,乡镇(街道)逐户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档案资料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整理,按户建立危房改造档案,并集中保存管理,另上报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一份保存,对于存在违法建设的,验收不予通过,待处理到位后再予验收。

(六)抽查。由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综合执法莲都分局等莲都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对当年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由乡镇(街道)对辖区所有救助对象进行重新核查,存在问题的组织整改。

(七)公示。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将各乡镇(街道)上报的符合补助发放的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在政府门户网上公示7天。

(八)资金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资金由区建设局直接发放至通过验收的改造对象“一卡通”账户中。

七、资金保障和管理

(一)资金保障。农村住房救助资金的来源,按“政府、集体、个人”分担、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财政预算安排按照省级相关文件标准执行。

(二)资金管理。区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和省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及时做好资金落实工作。由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发文发放资金。经抽查发现有问题的,则对该乡镇(街道)存在问题户暂停发放补助资金,直至整改完成后再子以发放。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由莲都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统一管理,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综合执法莲都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牵头实施全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各乡镇(街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任务。

(二)落实职责。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的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各乡镇(街道)要落实专人负责,帮助救助对象办理相关手续,抓好建设质量监督,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工作。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综合执法莲都分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做好农村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三)责任追究。对申报救助过程中虚报、谎报救助对象,以及工作中推诿拖拉,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

(一)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及补助标准因上级年度计划要求变动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由区治危拆违和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另行发文确定。

(二)本意见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莲都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实施意见》(莲政办发〔2016〕91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其他文件规定的相应条款与本意见有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莲政办发〔2024〕47号.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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