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丽水市莲都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莲都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莲都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深入推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平安莲都、法治莲都贡献力量。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要立足主责主业,准确把握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要求,履行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主导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权益综合司法保护,建立健全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履职、全面保护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办理联动机制,切实履行好各自法定职责,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居(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妇联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要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加大对性侵、虐待及暴力伤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依法严惩各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合力。 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及其它暴力伤害等案件时,一般应当在“一站式”办案场所完成案件询问、身体检查、证据提取、心理疏导、个性化干预等工作,避免产生“二次伤害”。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同公安机关、卫健、妇联等单位建立完善“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规范。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未成年人需要救助的,应当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社会救助,积极帮扶陷入困境的未成年人,重点加强对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群体的关爱救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卫健、团委、妇联等部门协同完善未成年人多元化综合救助体系,为未成年人提供身心健康、生活安置、复学就业、法律支持等多元综合救助。 第六条 高度关注未成年人常见多发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挽救涉案未成年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有效的衔接配合机制,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加强司法协作,严格依法办事,深挖打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背后的教唆者、组织者、获利者。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应当督促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育、团委、妇联等单位应当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组建和培训家庭教育指导队伍,制定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规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联动机制。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健全预防学校和幼儿园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完善校园欺凌防控机制,严格执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侵犯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等制度,做到入职查询与定期普查相结合,并延伸覆盖保安、保洁、厨师等辅助性岗位人员,加强对校园安全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派专业人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等,协助学校开展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犯罪预防、权益维护、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等工作。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搭建协作平台,链接各类社会支持资源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法律援助、社会调查、观护帮教、社区矫正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发挥好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职能作用,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积极培育、扶持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多渠道引入社会资金等方式,建设专业的未成年人司法社工组织和队伍。适时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基地,开展帮教矫治、技能培训等活动,妥善安置非羁押涉罪未成年人。 第十条 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对于网络违法信息以及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应当重点加强监管,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生态。 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落实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职责,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开展监督,推动职能部门依法查处,促进社会共治。 第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厘清新领域新业态的监管职责,解决相关领域权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补齐未成年人保护短板,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未成年人入住宾馆、民宿等住宿设施的登记核查与报告制度,禁止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电竞酒店等接纳未成年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消费新业态以及依托互联网形成的数字产品等未成年人保护新领域治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教育、民政、人社、卫健、妇联等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领域信息共享机制,打通数据壁垒,实现涉未成年人数据互联、系统互通,全面提升全区未成年人领域数字治理效能。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充分发挥在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及刑事执行活动中的监督职能,梳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各类问题,通过检察建议等督促职能部门履职尽责,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将纠正意见、落实情况及时回复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总结梳理检察监督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工作专业队伍建设、专业人才培育,共同提升全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水平。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宣传力度,推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品牌建设,强化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促进社会各界支持并监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加强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监督。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等形式,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监督有关单位支持和配合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