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9384553/2023-627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3-08-31 | ||
各拆迁公司: 《征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经区土地和房屋征收指导中心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指导中心 2023年8月31日 征收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区各征收项目(包括各征收项目、市区重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高效、规范、安全使用,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各征收项目资金指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市区重点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及其他城中村改造、市区重点项目相关支出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管理原则 第三条 专款专用。各征收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征收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区征收指导中心根据公款竞争性存放流程,开立银行专户。 第四条 讲究效益。各征收项目资金实行分级管理,规范运行;应当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 余额管控。各拆迁公司设立的项目专户,原则上每月底各账户保留资金不超过200万元,超过的退回区征收中心,次月有资金需求的再行申请拨付。 第三章 资金申请、拨付、支付流程 第六条 各征收项目资金根据各拆迁公司依据各类征收款项支付需求,向区征收指导中心提交申请,再由区征收指导中心向业主单位申请。 第七条 区征收指导中心收到业主单位拨付的资金后,根据各拆迁公司提交的票据,将资金拨付至各拆迁公司设立的专户中。 第八条 各拆迁公司提供的票据需经区征收指导中心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签字,所附附件必须真实完整。 第九条 各拆迁公司收到区征收指导中心拨付的款项后,及时足额支付给被补偿人,原则上不超过15天。 第四章 建章立制 第十条 各拆迁公司要做好征收项目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征收项目资金实行专人负责、专户管理和分项目核算,依据规定的项目和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有需要相同业主之间项目资金需要调用的,需提交书面申请经征收指导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调用;各拆迁公司所开立专户不得开通网银转账功能。 第十一条 各拆迁公司要建立资金使用审批制度,规范资金拨付流程,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和内部监督,要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做到资金支付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拆迁公司根据区征收指导中心通知,及时合理报送资金申请。 第十三条 各拆迁公司资金拨付需及时、准确、规范,每月10号前向区征收指导中心提交上月各征收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确保每月底资金结余不超过200万元,如遇特殊情况月底确需保留资金超过200万元,由拆迁公司向征收指导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保留。 第十四条 区征收指导中心每年对拆迁公司开展两次财务专项检查。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