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4-338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丽水市莲都区消防救援大队 | 成文日期 | 2024-01-04 | ||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以及省消防救援总队制定的配套标准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消防监督抽查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监督抽查的范围 2024年度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它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监督抽查的内容 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120号令)第十条规定,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3.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4.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5.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6.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8.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9.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0.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消防监督抽查的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消防监督抽查方式及量化 根据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消函〔2021〕30号)要求,对社会单位的监督抽查实行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的抽查机制。抽查量包括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一般单位之和,确保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年应监督抽查一遍,属于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两年应检查一遍。具体抽查单位名单由大队在每月25日前进行抽取,再从大队执法人员库中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应相关检查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工作是督促指导社会单位自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手段,把监督抽查工作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同时,要把监督抽查工作与冬春火灾防控工作、夏季火灾防范等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结合起来。通过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进一步推动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消除隐患。 (二)规范执法,促改隐患。严格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程序规范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在实施实地检查时,要按规定通过浙政钉手机端掌上执法进行规范录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理,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要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制度。同时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避免社会单位走冤枉路、浪费经费。在履行消防监督抽查的执法过程中,要文明执法,做到执法内容全面,执法程序严谨,要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开展监督抽查过程中,借助媒体力量,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宣传,对工作不力、问题严重的单位和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跟踪报道,及时进行舆论监督,督促单位整改隐患,以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