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被审计单位拒绝、阻碍检查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2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1.违法行为轻微,在检查中能够主动说明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并能积极纠正、整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3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至第十七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1.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1.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审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审计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试行)
行政强制事项
免予行政强制适用条件
封存被审计单位财务、会计等有关资料和资产。
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被审计单位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
暂停拨付、暂停使用有关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