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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及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02650306/2023-57424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3-05-22 09:45:08

文号:莲农发〔2023〕68号

生效时间:2023-05-22 09:45:08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306/2023-57424 文号 莲农发〔2023〕68号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5-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水平,推动乡村产业发展,根据省、市有关文件新要求,结合我区在执行主体培育过程中的反馈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研究,现对 2015 年的莲【2015】48 号文件《关于组织开展莲都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 家庭农场认定的通知》中部分内容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及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加强对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及市政府《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发〔2021〕19号)、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农发〔2022〕47号)等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范围为本区范围内的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农机植保等服务类专业合作社及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

第三条 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总量控制、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认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监测。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认定工作;对已获得示范性称号的合作社,各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要实行动态管理,按要求将相关报表等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条 对获得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优先推荐申报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基础条件较好。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入社成员20个以上;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办公场所。

2.运行机制规范。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民主管理、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50%以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产品质量可追溯;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觉接受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3.管理规范化。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2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3个以上),农民成员数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成员出资总额10万元以上。

4.经营品牌化。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年经营服务收入5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全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5.产品安全化。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的农产品质量例行抽检或随机抽检能积极配合,有近两年内的检测记录或报告;纳入省级监管平台,实现数字化监管,采用承诺达标合格证、追溯二维码、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建立规范的生产档案记录,按规定使用农、兽药物,遵守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规定;公共信用信息评价良好等级以上,或农业农村部门信用综合评价C级以上。标准化生产绩效评价C档以上、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等认证的优先考虑。本条款根据主体的经营范围适当裁定。

6.成员技能化。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培训不少于1次。

第七条 申报材料

1.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附表1)

2.主要情况介绍(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生产经营、运行绩效、主要工作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成员名册和成员出资情况;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4.产品注册商标证书(授权使用的需提供授权证明)、产品和基地认证及奖励证书的复印件;

5.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成员账户等);

6.质量追溯证明及上年度产品检验报告。

第三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评选通知下达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再将推荐单位申报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九条 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专业合作社、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留底一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一份。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材料如涉及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应会同审查与监测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在莲都区农业信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保优汰劣。已被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监测时达不到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定。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一同进行

第十一条 监测申报材料

1.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监测表(附表1);

2.单位自查和工作情况总结;

3.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

4.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供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将年度监测表上报至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监测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监测表意见栏中对申报单位提出初步监测意见(对不合格的应注明不合格的主要原因)。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对上报的年度监测表进行监测评价,提出监测意见,并公布监测结果。在各级财政专项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规行为的一律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第十四条 被市场监管局列入异常名录,未按要求及时撤销异常名录的评定为监测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将取消其区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以上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1、在申报或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2、未按规定变更登记事项的;

3、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拒绝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的;

4、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5、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因经营管理不善,合作社经营异常或濒临解散的,要及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注销后应主动告知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并到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组织开展莲都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的通知》(莲农〔2015〕48号)同时作废。



莲都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2013年和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和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丽水市示范性社会化服务组织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家庭农场(示范性青创农场)评选实施细则(试行)》《丽水市引领性大学生农创客评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丽农发〔2022〕47号)等精神,为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扎实开展全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认定管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是指符合我区农(林、渔)业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生产过程、经营效益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莲都区农业农村局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查认定的家庭农场。本办法适用于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莲都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认定工作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择优、动态管理的原则。莲都区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区级示范家庭农(林、渔)场的资格进行评定、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体职业化。在本区范围内专业从事农业生产3年以上的农户家庭;农场以家庭为经营单位,固定从业的家庭成员不少于2人;农场主是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

2.规模适度化。从事粮油、蔬菜、水果、畜禽、竹产品、茶叶、食用菌、中药材、水产养殖等主要产业,符合全市农业产业规划布局;有主导产业并具备适度的经营规模(具体标准见附表1),规模上限不超过自身经营管理和生产条件的承载力;经营的土地流转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流转期限内不得转包。自有土地的需提供土地确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文本。

3.生产标准化。农场产地环境良好,土地相对集中连片,布局合理,农田、养殖等基础设施完善;实行标准化生产,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记录齐全,定期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质量可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无安全生产事故;采用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应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进行新品种的生产及推广。

4.管理规范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2年以上(包括同一主体经营专业合作社的年限;有必要的经营场所,内部管理职责分工落实到位,各项管理制度全面;有财务报表生产收支账簿,能真实反映农场生产经营状况。

5.经营高效化。土地、劳力、资本要素配置合理,土地产出率、经济效益提升明显,亩均效益比普通农户经营高出20%以上;产品订单化生产程度较高,有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农场收益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成员人均纯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以上。

第六条 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须提供以下材料:

1、莲都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申报表(附表2);

2、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相关证明文件或土地确权证复印件,家庭内固定的农场从业人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4、农场执行的生产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产品认证的相关证明材料;

5、莲都区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评定表(见附表3)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按照认定条件,对本辖区及本产业内的家庭农场进行一次全方位的调查摸底、认真筛选。每个乡镇(街道)按文件要求可推荐1-2家示范性家庭农场参加联评,同时对本辖区内的监测对象进行监测报送,指导监测对象在浙江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系统进行数据更新。具备创建条件的家庭农(林、渔)场于规定日期前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莲都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申请表》提交所需的有关证明材料。

2、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审查意见及申报材料一式3份,家庭农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留底一份,上报区农业农村局一份。

3、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报材料如涉及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的,应会同审查与监测工作,组织部门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认定结果将在莲都区农业信息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家庭农场,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命名莲都区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称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监测,保优汰劣。已被认定的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在监测时达不到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条件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称号,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的认定。每次监测工作同当年新认定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工作一同进行。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称号;

1、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2、家庭农(林、渔)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创建条件的;

3、其他不符合创建条件的。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称号,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

1、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违纪行为的;

2、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3、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4、发生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一条 莲都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原则上在区级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中推荐产生。区级以上示范性家庭农(林、渔)场依法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承担有关农业发展项目;同时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中起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莲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组织开展莲都区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的通知》(莲农〔2015〕48号)同时作废。 



 

附件: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莲都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及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章) (1).pdf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3.5.22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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