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D 法定代表人:刘鑫 住所:莲都区岩泉街道龙都悦嘉公寓1幢地下一层1号 2022年11月7日,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到达位于丽水市莲都区岩泉街道龙都悦嘉公寓1幢地下一层1号的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须回避后,对正在营业的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场所货架有待销售的《墨香中国系列书籍》共计16本(其中名言名句1本,罗兰小语3本,中学生必背诗文2本,楷书之门1本,名人格言4本,名人名言2本,赠言贺词3本)。负责人无法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经审批同意后对以上16本书籍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 本机关于2022年11月7日批准对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向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鑫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由刘鑫本人签收。同日,办案人员对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刘鑫进行了调查询问。刘鑫承认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于2022年11月7日被本机关查获的事实,且对现场执法检查认可,并对现场检查的照片签字确认。 2022年11月7日,本机关向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发送了《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申请协助查询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同日,本机关收到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复函》,表明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过《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经过调查确认,当事人提供进货凭是所有商品混进货,从进货凭证和负责人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了一共进货涉案出版物20本,核减现场登记保存涉案出版物16本,认定其销售涉案出版物4本。涉案出版物在店内售价为12元,计算违法经营额为240元(20本X12元=240元)。销售涉案出版物了4本,计算违法所得为48元。 当事人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为合法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直至2022年11月7日被本机关查获时,违法经营额为240元,违法所得为48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具体证据有: 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1份。证明执法现场下发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的合法性。 2、2022年11月7日检查时《现场照片证据》2组4张,《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附清单)1份。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案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以及案件来源系行政检查中发现。 3、刘鑫《调查询问通知》1份,刘鑫《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墨香中国系列书籍》超市售价标签照片1张。证明了刘鑫的合法身份,同时刘鑫承认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在2022年11月7日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被执法机关查获的事实,以及《墨香中国系列书籍》的实际售价为12元每本。 4、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了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的合法身份。 5、莲都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函》1份,丽水市莲都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协助查询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审批情况的复函》1份。证明了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6、丽水市购鲜森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2021年7月5日的进货凭证。证明了当事人的实际进货《墨香中国系列书籍》一共20本,及供货单位。 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事先并不清楚所经营销售的物品为出版物,当场就作了下架处理,且销售出版物数量和经营额较少,及时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对其来源作出说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三)项“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本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参照《丽水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2016修订)》中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为: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的裁量基准和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2022年11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莲文综罚告字〔2022〕00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和申辩,并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予以取缔的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16本《墨香中国系列书籍》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48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本决定书末页二维码在线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全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