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依法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
1.区应急管理局领导及分工
2.区应急管理局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区应急管理局工作规则
4.区应急管理局政策文件以及国家、省、市应急管理部门重要政策文件
5.区应急管理局重要工作动态
6.区应急管理局预算算、决算报告
7.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
8.应急管理信息
9.区应急管理局公告公示
10.市应急管理局重点领域信息
11.建议提案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丽水市莲都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形式。
网站地址:http://www.liandu.gov.cn/col/col1229360362/index.html。
指定地点: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丽水市括苍路199号)。
公开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联系电话:0578-205883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以本机关名义发布及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政府公开信息,自发布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丽水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申请机构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法定工作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莲都区括苍路199号
工作人员:付巧芬
联系电话:0578-2058830
电子邮箱:1842551756@qq.com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以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下载(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deptid=331102ZF190000&deptname=%25E5%258C%25BA%25E5%25BA%2594%25E6%2580%25A5%25E7%25AE%25A1%25E7%2590%2586%25E5%25B1%2580&city=%25E4%25B8%25BD%25E6%25B0%25B4%25E5%25B8%2582-%25E8%258E%25B2%25E9%2583%25BD%25E5%258C%25BA),也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现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2.信函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或在丽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提交申请。申请人网上在线申请时需通过网站的实名身份验证。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编号和密码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受理情况。
申请人以“方式2”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点接受核实。暂不受理通过电话、电报、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受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受理机构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将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机构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受理机构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受理机构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受理机构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与救济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10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丽水市莲都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