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众依法获取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437办公室,
办公地址: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2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 14:00—17:00(法定工作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8-2278171;
传真号码:0578-2278169
邮 箱:917969131@qq.com。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领导及分工
2.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
3.工作规则、依法需公开的文件
4.规范性文件解读
5.发展和改革工作动态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参见《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本机关具体网站地址:http://www.liandu.gov.cn/art/2019/9/9/art_1229370819_3722482.html
指定地点:丽水市丽青路25号,
办公时间: 8:30-12:00 ,14: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578-2278171,
传真:0578-22278169,
邮编:323000。
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根据主题分类查询;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正文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单位、公开内容、公开时间、详细信息等项目内容。
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单位是具体负责提供该信息的单位名称;公开内容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公开时间是政府信息的生成时间;详细信息为政府具体信息。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详细地址:丽水市丽青路25号
联系电话:0578-2278171
电子邮箱:917969131@qq.com
传真号码:0578-2278169
邮政编码:323000
(二)申请方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证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http://zjysqgk.zj.gov.cn/ysqgkqt/ysqgk/front/showgradd.do?deptid=331102ZF020000&deptname=%25E5%258F%2591%25E6%2594%25B9%25E5%25B1%2580&city=%25E4%25B8%25BD%25E6%25B0%25B4%25E5%25B8%2582-%25E8%258E%25B2%25E9%2583%25BD%25E5%258C%25BA)直接填写《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指定的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为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表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4.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四)答复时限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六)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与救济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和举报。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的"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http://zxts.zjzwfw.gov.cn/wsdt.do?method=sunshine&areacode=331102)上进行投诉和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