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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时间: 2023-11-27 14: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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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3-11-27 14:56:32  废止时间: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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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根据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莲卫〔2019〕68号文件规定:《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实施办法》暂行三年。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2019年起至2022年实施基层补偿机制改革已四年。目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公共卫生等工作有了新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工人数有了新变化,人员工资项目和标准有了新调整。为了适应当前的情况,更好地开展各项工作,应当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标化工作当量设置、当量值设定、各机构标化工作当量调整系数、绩效上浮、财政购买资金总量等进行全面调整,我们起草了《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了富有针对性的对策和举措,以进一步推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主要内容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补偿机制改革后,建设发展等非经常性支出主要由财政专项安排;日常运行等经常性支出主要通过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或医保(个人)按标准付费购买。

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 在编在岗职工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以当量购买形式给予保障,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其他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编委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 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部分收费价格补偿不足的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统筹整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和扣除人员培养培训、基本人员经费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作为改革后购买服务可用资金,采取政府付费购买方式给予补偿。

(二)政策举措

为了加强财政当量购买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合理性和规范性,严格核查和惩处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相应核减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补偿机制改革后,对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核算,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由政府、医保(个人)付费购买取得的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收入、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收入等,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为确保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运行安全、风险可控、保障持续,建立财政支付风险保障机制,设立风险保障基金,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具体标准由区财政局与区卫生健康局商定。围绕服务效率、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制定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建设并应用补偿机制改革信息化绩效考评系统,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核定政府购买服务付费金额的主要依据。

三、文件依据

1. 《关于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社〔2017〕63号等规范性文件;

2.结合上一轮2019年至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在我区22家单位的实施情况。

四、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紫金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万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岩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联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大港头镇中心卫生院、老竹畲族镇中心卫生院、雅溪镇中心卫生院、黄村乡卫生院、双黄卫生院、丽新畲族乡卫生院、峰源乡卫生院、太平乡卫生院、仙渡乡卫生院、水东卫生院、枫树湾卫生院、高溪卫生院、平原卫生院、石牛卫生院、西溪卫生院、巨溪卫生院、泄川卫生院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关键词解释

1、标化工作当量是什么?

答:以1个普通门诊工作时间为1个标准当量,作为其他当量的参照系。普通门诊时间15分钟,内容包括对就诊患者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病情评估、告知与沟通、治疗处理、健康教育,书写完整门诊病历,录入患者健康档案。

2、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总量怎么来计算?

在编在岗职工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

六、注意事项

根据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发展新要求和群众健康服务的新需求,严格落实政府对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信息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取数准确,切实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新旧政策对比

新一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主要围绕上一轮补偿机制的内容进行完善和修改,在原有补偿体制的基础增加了财政购买项目和资金总量,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色医疗,激发自身活力,增强盈利能力,减少了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保障力度,进一步激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观能动性。详见下表: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修订清单

文件

《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二轮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送审稿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1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和培训经费、人员招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租赁、专用车辆运行经费、偏远山区卫生院(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公用经费(按户籍服务人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和培训经费、人员招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租赁、专用车辆运行经费、偏远山区卫生院(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公用经费(按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

新意见将:“按户籍服务人数。”

修改为:“按按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

2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人员基本保障:在编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编委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在编在岗职工工作责任制考评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月度考核奖、专项奖金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保障。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人员基本保障:在编在岗职工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以当量购买形式给予保障,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其他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编委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

整体表述有变化:

原来当量购买的工资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和工作责任制考评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月度考核奖、专项奖金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保障。

新当量购买的工资项目为:“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3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经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等形式列入预算。

新意见删除了:“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新意见将:“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经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修改为:“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等形式列入预算。”

4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服务价格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医保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特需医疗服务须经医保、卫健部门审核备案。

新意见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修改为:“医保制定”。

新意见将:“服务价格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修改为:“特需医疗服务须经医保、卫健部门审核备案。”

1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和培训经费、人员招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租赁、专用车辆运行经费、偏远山区卫生院(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公用经费(按户籍服务人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财政专项补助:在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的基础上,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建设发展等项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通过专项补助方式足额安排。财政专项补助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含修缮)、设备购置(含信息化建设)、人员培养和培训经费、人员招聘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房屋租赁、专用车辆运行经费、偏远山区卫生院(巨溪、峰源、泄川、西溪)公用经费(按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每人每年5元安排)。

新意见将:“按户籍服务人数。”

修改为:“按按2020年第七次人口普查常住人口数。”

2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人员基本保障:在编在岗职工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编委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在编在岗职工工作责任制考评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月度考核奖、专项奖金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保障。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1.落实人员基本保障:在编在岗职工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以当量购买形式给予保障,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其他财政全额保障。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退职和遗属人员相关费用财政全额保障。经区编委批复编外用工控制数内的在职编外用工相关经费,财政按规定标准给予保障。

整体表述有变化:

原来当量购买的工资项目为:基础性绩效、奖励性绩效和工作责任制考评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月度考核奖、专项奖金财政分类分档给予保障。

新当量购买的工资项目为:“奖励性绩效、基础绩效奖、应休未休年休假补贴、年度考核奖四项总额为购买服务资金总量。公用经费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承担。”

3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政府下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免费避孕药具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经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式3、政府购买重大公共卫生等服务:对政府下达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和对口支援任务等指令性工作,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等形式列入预算。

新意见删除了:“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素养促进项目、免费避孕药具项目、以及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任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任务。”新意见将:“政府按定项定额购买的办法给予补偿,国家或省有统一规定补偿标准的,原则上按规定标准执行;没有统一规定标准的,经财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科学测算成本后合理确定补偿标准。”

修改为:“根据服务要求、内容、成本及工作量,按定项、定额等形式列入预算。”

4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服务价格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主要任务(二)完善补偿方4.医保(个人)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应执行医保制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类医疗服务价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个性化特需医疗服务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特需医疗服务须经医保、卫健部门审核备案。

新意见将:“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修改为:“医保制定”。

新意见将:“服务价格须经物价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修改为:“特需医疗服务须经医保、卫健部门审核备案。”

八、解读机关和联系人

本实施意见相关问题由莲都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联系人:金晶  联系电话2025924。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2月25日起施行。

十、其他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莲政办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莲都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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