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宁波东襄旅游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HKL125Q
负责人:侯无江(已死亡)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新村4#B403室
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5日
2023年8月9日,我局收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丽莲检检建受〔2023〕4号),内容显示宁波东襄旅游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建议我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防止此类公司继续从事不正常、不合法的经营活动。
2021年4月,张亚芬以侯无江(已死亡)的身份注册成立宁波东襄旅游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期间,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投资项目,以投资三个月还本、高额回报、免费旅游、会员积分消费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的老年人群体公开宣传骗取资金,所得资金被张亚芬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各项运营费用及日常生活开支等。2021年6月,宁波东襄旅游有限公司丽水分公司无故关停,共计骗取李国良、王如生等16名集资参与人资金人民币55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63750元。
另查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0日对当事人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新村4#B403室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当事人未在该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丽莲检检建受〔2023〕4号)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
2.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3)浙1102刑初107号)1份,证明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张亚芬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当事人负责人侯无江已死亡的事实;
3.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4.提取当事人《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等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营业执照的事实;
5.光盘,证明执法全过程录音录像。
2023年10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丽莲市监罚告〔2023〕1123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当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支付宝扫描下方二维码,并按照操作要求进行自助缴款或到本局开具《电子缴款单》后,携带《电子缴款单》到莲都区范围内的银行进行柜面缴款(可以缴款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信银行、泰隆银行、浦发银行、浙商银行、稠州商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莲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丽水市莲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章)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