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精神。经研究,我中心决定对有关项目开展集中申报兑付,现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
(一)扶持特色会展业发展
对经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协会在我市举办工业品、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介和商贸洽谈会,举办美食节、厨师节和地方特色菜肴技能等比赛,给予场租费50%的补助,每个摊位布展补贴1000元。
(二)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
企业(行业协会)参加省、市政府或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农副产品推介、商品交易会、市场推广推介、餐饮展会、美食节和交流比赛等省内外活动,每个展位(每次)补助0.8万元,每家企业年补助上限8万元。
二、申报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流通企业和机构。
(二)企业依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按时准确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等相关报表。
(三)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且在申报截止日期前未完成信用修复的不予扶持;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自发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请该资金。
(四)其他莲都区财政资金兑现的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丽水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资助申请表;
(三)参展现场展位照片两张。
(四)其他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项目(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完成实施),申请补助单位须先通过“丽即兑”(https://ljd.jxj.lishui.gov.cn:8024/declare/#/home)提交项目申请,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申报和截止日期。自本通知发布至11月23日接受申报。请各相关企业于2023年11月23日前完成网上材料报送(以送达日为准),过期不予受理。打、复印的非原件材料需加盖公章。承诺书、收款收据需加盖公章和财务章,过期不予受理。
五、其它事项
1.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材料。申报单位无法提供真实完整财务数据的,取消奖励资格。
2.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该企业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已享受的有关奖励,责令退回,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咨询联系电话:0578-2278303 0578-12345
附件:附件1.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丽政办发〔2019〕16号(红头 公章).pdf
丽水市莲都区商务和金融发展中心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