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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561288/2023-60757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3-10-10 16:49:54
索引号 002561288/2023-60757 文号 莲发改粮食〔2023〕8号
组配分类
成文日期 2023-10-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发改局

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提升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油(以下简称“地方储备粮油”)的管理水平,加强地方储备粮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努力降低储备成本,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和质量安全,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实际运作情况,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莲都区代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3年10月10日

丽水市莲都区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粮食安全市县长责任制增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浙政发〔2015〕14号)、《浙江省省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管理办法》(浙财企〔2015〕135号)和《浙江省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浙财资环〔2022〕4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地方储备粮油实际运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财政拨付给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及其他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调动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增收节支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对补贴资金实行“核定标准、项目按实补贴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由区发改局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区发改局负责对接市发改局制定莲都区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审核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每半年上报承储市级储备成品粮的补贴资金申请等各项资料,指导和监督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轮换情况以及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财务情况。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拨付和清算相关补贴资金,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第五条  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承担地方储备粮油储备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根据本年度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按照上级和本级粮食部门要求做好储备轮换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补贴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补贴资金支出范围

补贴资金用于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采购、保管、轮换地方储备粮油各环节中发生的支出,包括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差价亏损以及其他费用等。

第七条  补贴资金标准

(一)保管费用及利息补贴

1.储备粮油保管费用:原粮保管费按照190元/年·吨的标准补贴;成品粮按照271元/年·吨(根据《关于修订粮油统计折率的函》(浙粮函〔2016〕16号)中规定成品粮换算成原粮的折率为0.7,因此成品粮的储备补贴标准参照原粮的储备补贴标准并按照此折率换算)标准补贴。

2.储备粮油利息补贴:利息按实结算支付(提供市农发行利息支付清单)。

(二)轮换费用补贴

1.轮换出入库费用补贴:储备粮油出入库费用各按30元/吨的标准补助;成品粮油如采用包干轮换或动态储备方式的,不再拨补出入库费用;

2.轮换差价: 储备粮油差价及包干轮换补贴按实结算,顺差及溢余粮款上缴区财政局,逆差由区财政局弥补。

(三)其他费用补贴

1.人员工资:按区国资办核定标准,按季拨款,年终按实结算。

2.离退休人员经费:根据《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和莲都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扩大)会议纪要》执行。

3.业务管理费:业务管理费指公司为了开展正常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所需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职工教育培训费等,按在职正式职工年人均9500元标准定额补贴。

政府新增储备粮油品种,或因突发事件、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粮仓改造等特殊情况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区财政局另行拨补。

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监管

第八条  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根据年度轮换计划和补贴标准每半年分次申请当年补贴资金,区发改局根据有关补贴政策和年度轮换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九条  地方储备粮油资金安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在预算年度内分次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  丽水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加强各项费用管理,加大财政补贴资金使用透明度和规范性;加强财务监管,如实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厉行节约,努力降低成本费用;不断完善相应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对财政补贴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健全内部各项储备粮油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如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数量不足、短少、霉变等损失,其损失自行承担,并视损失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补贴资金,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区发改局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依法追回有关补贴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莲都区发改局、莲都区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十三条  《丽水市莲都区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莲财〔2021〕98号)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承储市级地方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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