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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2650015/2022-47116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时间: 2022-08-04 10: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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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时间:2022-08-04 10:49:21  废止时间:0000-00-00

索引号 002650015/2022-47116 文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2-08-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基〔2019〕1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基〔2019〕16号)等文件精神,区财政局根据中央和省里的文件精神,探索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工作,有利于面贯彻落实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此,区财政局通过和区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等单位对接沟通并拟定《莲都区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五个部分,从政策制定的文件依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奖补方式、资金下达和使用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一部分为总则。一是明确资金范围。二是、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遵循民办公助、公开透明、管理规范、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部分为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方式。一是明确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的九大类项目;二是确定了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村级筹资筹劳部分一般不低于竣工财务决算价的10%;三是明确了各种类项目财政的奖补标准。

第三部分为资金下达和使用。明确财政奖补资金“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财政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开工预拨50%奖补资金,其余资金按最终结算拨付,同时明确项目在下达计划后18个月内完工、24个月内完成结算。

第四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明确了奖补资金的监管责任和主体。

第五部分为附则。明确了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工作以及文件生效时间。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管理办法》适用全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

四、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不涉及相关文件废止。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周敏 0578-213475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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