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2-41548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2〕28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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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莲都区土地整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推进生态造地,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浙自然资规〔202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区域范围内(不含中心城区和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后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包含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以下简称“旱改水”)及建设用地复垦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土地整治的领导和重大问题协调等工作。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承担项目业主职责,按规定落实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和审计制。负责项目的政策处理、委托测量和规划设计、立项材料申报、项目招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理、质量和安全监管、验收材料申报、工程预结算、项目资金管理、项目的后续管护、后续耕种与地力培育、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负责指导全区土地整治工作。负责项目现状地类确认、立项材料、验收材料审查上报、归档;负责项目的报备入库等工作;负责补充耕地占补指标使用与管理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进度督查、项目资金拨付等工作。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补充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的规定,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 (四)区农业农村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验收,负责新增耕地耕种验收等相关技术工作,按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分类管理,配合做好新增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工作。 (五)林业主管部门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验收,负责垦造耕地、旱改水项目涉及林地审核,以及技术指导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新增林地绿化造林方案等工作。 (六)区水利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验收,负责审查项目区水利设施的布局和建设。负责水资源平衡分析审查等工作。在山塘水库布局修建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土地整治需求。 (七)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指导、检查、验收,负责项目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等工作。 (八)区财政局参与土地整治项目的立项、验收,负责统筹保障项目资金,监督资金使用进度等工作。 区审计、应急、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建设、发改、监察、公安、统计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立项条件 (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和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二)项目涉及的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并取得项目区内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实施整治的书面意见; (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 (四)其他应该符合的相关条件。 第五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选址实施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 (一)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坡度25度以上的陡坡地,因依法进行工程建设、采矿等原因已经改变地形地貌的,实地已在坡度25度以下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同意的除外; (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高山远山顶部山脊线区域等生态保护敏感区、重点区域; (三)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 (四)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认定的林地(不包括标注恢复性属性的林地); (五)河道湖区范围、林区、牧区等不稳定利用范围内;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六条 立项程序 (一)申报 土地整治项目由项目所在乡镇(街道)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基层站所进行实地踏勘,并根据踏勘意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交书面立项申请,申请材料需附现场踏勘意见。 (二)听证与公示 相关乡镇(街道)组织对拟同意的项目在涉及的行政村进行听证和公示,听证相关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备案。 (三)初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根据立项申请,会同农业农村、林业、水利、财政、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和初步审查。拟开垦为耕地的,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初审通过后,乡镇(街道)确定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勘察测绘,与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后进行规划设计并编制可行性方案和规划设计方案,收齐项目立项相关材料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书; 2.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垦造耕地和“旱改水”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应当包括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影响、复垦为林地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增加新增林地绿化造林设计等内容。按规定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平衡分析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应单独编制); 3.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 4.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的书面意见。 土地整治涉及国有土地的,提交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涉及集体所有土地的,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5.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评审论证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组织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专家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五)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会同项目业主完善相关立项材料后,上报莲都区人民政府审批。项目资金列入全区年度政府性投资计划预算。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质量要求 按《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测量与调查技术规定(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试行)》《浙江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丽水市低丘缓坡垦造耕地项目规划设计技术细则》和《丽水市垦造水田建设与管理规范》执行。 第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所在乡镇(街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具体负责政策处理、安全生产管理、质量进度监督、工程计量、工程预结算、项目资金管理、资料审查、项目后续管理等,定期向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进度,并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 测量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依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其中,测量单位、施工单位等由乡镇(街道)确定并报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确定。以上中标单位应与乡镇(街道)签订合同。 第九条 工程变更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变更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由乡镇(街道)提出,报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10%的,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 乡镇(街道)必须定期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方案,规范施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台帐和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第十二条 区级验收 乡镇(街道)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根据乡镇(街道)的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会同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项目验收通过的,由莲都区人民政府下达项目验收批复。 第十三条 抽查复核和报备入库 项目验收后,依据规定报市、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抽查复核,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负责项目的报备入库。 第十四条 项目资料移交 项目通过验收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列入国土年度变更成果,于次年完成国土年度变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将验收项目清单及相关资料移交区农业农村局。 第五章 后续管护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应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项目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资金方案。 第十六条 项目管护期限为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次年起连续5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按要求在耕地保护监管平台上传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利用情况和种植影像。管护期限到期后,按照耕地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日常耕地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筹措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区财政统筹解决。 第十八条 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由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两部分组成,实行总费用包干。其中,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资金包括工程费用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政策处理费、招标代理费、测量费、设计费、监理费等),所需费用在包干总费用范围内按实结算;其他资金包括工作经费、补足包干经费及工程质量、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资金,按包干总费用减项目建设资金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土地整治项目包干价格 (一)垦造耕地项目。垦造耕地新增水田12万元/亩,新增旱地6万元/亩。 其中,村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政策处理费以验收后的新增耕地面积0.5万元/亩为上限,按实结算。 (二)“旱改水”项目。“旱改水”提升面积10万元/亩。 其中,村工作经费由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政策处理费以验收后的提升面积0.5万元/亩为上限,按实结算。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复垦新增水田20万元/亩,复垦新增旱地12万元/亩,复垦新增林地8万元/亩。 其中,政策处理费和村工作经费以验收后的新增耕地、林地面积共5万元/亩为上限,按实结算。 第二十条 资金拨付使用 区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实际资金需求,将项目建设资金和其他资金分阶段拨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莲都分局再拨付给乡镇(街道)。其他资金有节余的,统筹用于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并可向实施村倾斜。 (一)垦造耕地项目在区政府批准立项后预拨项目建设资金水田3万元/亩、旱地2万元/亩,预拨其他资金水田1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项目完工,经区级验收合格,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拨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其他资金补足到水田10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 工程质量、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资金按水田2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每年由乡镇(街道)提供项目种植佐证照片(使用工程相机拍摄),并附农业部门种植验收意见,在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拨付水田0.4万元/亩、旱地0.2万元/亩。 (二)“旱改水”项目在区政府批准立项后预拨项目建设资金3万元/亩,预拨其他资金1万元/亩。项目完工,经区级验收合格,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拨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其他资金补足到8万元/亩。 工程质量、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资金按2万元/亩,每年由乡镇(街道)提供项目工程质量和种植佐证照片(使用工程相机拍摄),并附农业部门种植验收意见,在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拨付0.4万元/亩。 (三)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在区政府批准立项后预拨项目建设资金水田7万元/亩、旱地5万元/亩、林地5万元/亩,预拨其他资金水田1万元/亩、旱地1万元/亩、林地1万元/亩。项目完工,经区级验收合格,根据结算审核报告拨付剩余项目建设资金,其他资金补足到水田15万元/亩、旱地9万元/亩、林地8万元/亩。 (四)工程质量、后续耕种和地力培育资金按水田5万元/亩、旱地3万元/亩,每年由乡镇(街道)提供项目工程质量和种植佐证照片(使用工程相机拍摄),并附农业部门种植验收意见,在项目通过区级验收后次年起连续5年,每年拨付水田1万元/亩、旱地0.6万元/亩。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 土壤检测费、土壤污染调查和分类管理、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组件报备入库、相关规划编制等费用在区土地整治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符合《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办公室、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干事创业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莲委办发〔2017〕56号)第五条情形和条件的,可予以容错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6日起施行,原《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土地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莲政发〔2013〕35号)《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莲政办发〔2014〕79号)《莲都区垦造水田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按本办法执行的项目,不再按《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新增耕地后续耕种验收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20〕19号)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2022年1月1日后立项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