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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调整莲都区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意见的公告
作者:   来源: 莲都区发改局   发布时间: 2022-07-15 16:28:50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规定,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莲都区教育局、莲都区财政局形成《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关于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更加科学、合理地制定收费标准,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提出您的建议和意见。建议和意见反馈到区发改局区社会建设发展中心,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公告期:2022715日至2022727 

地址:莲都区丽青路25号439

邮编:323000 联系电话:2601767 传真:2278161  

电子邮箱:45315829@qq.com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715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收费政策,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和《关于规范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丽发改费管〔2013〕51号》规定,现就调整区级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碧湖、大港头、老竹幼儿园550/人.月,高溪、平原、雅溪、太平、黄村幼儿园450/人.月丽新幼儿园300/人.月,峰源幼儿园230元/人.月。其中,各中心幼儿园分园或教学点,其保教费可在所属幼儿园相应标准基础上,下浮10%以内收取。

三周岁(24-36月的婴幼儿)以下公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可本园小班保教费标准上最高上浮不超过30%托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参照本园小班收费标准执行。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托班保教费收费标准可参照执行。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区属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有:被褥费(新入园幼儿)、手工操作材料费和伙食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 寒暑假期间幼儿园根据家长的需要开园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除上述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公办幼儿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幼儿实际在园时间的起始点为开园日,终止点为家长申请离园日。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一个月按30天计算,超过15天按1个月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关于公布莲都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4号)和《关于公布莲都区公办幼儿园托班收费标准的通知》(莲发改价格202010同时废止。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

 

20228

《莲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莲都区教育局 莲都区财政局关于调整乡镇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结果公示 (liandu.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