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加强“村务卡”结算管理,规范“村务卡”使用,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莲都区“村务卡”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莲都区“村务卡”管理规定(试行)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8日
莲都区“村务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务卡”结算管理,规范“村务卡”使用、报销和转账手续,提高村务支出的透明度,保证村级集体财务支出可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务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村务卡”,是指村四套班子成员以及村其他在职工作人员可持有、仅用于村集体不便转账结算的村务经费支出及其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村务卡”以个人名义申请开立,持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村务卡”办理对象为与村级集体经济运行直接相关的村在职人员,一般每个村不超过3人。
第三条 “村务卡”发卡银行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基本结算账户开户银行。
第四条 “村务卡”结算范围。“村务卡”结算适用于全区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务卡”结算范围包括日常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其他交通费用、项目建设材料费、税金及附加等开支。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村务卡”信用额度每张不超过1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使用,后还款。
第六条 “村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持卡人相关信息需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持卡人因离职等原因离岗的,其本人所持有的“村务卡”应离岗前完成销户。
第七条 在换届选举期前1个月,由各乡镇(街道)上报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再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知发卡银行控制(停止)“村务卡”使用。换届结束后,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发卡银行启用仍当选人员“村务卡”。
第八条 “村务卡”实行“一人一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如发生被盗或遗失,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所在村及乡镇(街道)“三资”办汇报,需要重新办理的,按程序申办。持卡人规范使用“村务卡”,产生村务支出业务的,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及时还款。
第九条 发卡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村务卡”对账服务,及时提供“村务卡”消费支出、资金到账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 支付管理
第十条 “村务卡”只能用于村级公务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不得透支取现。在村务活动中,凡能转账结算的支出,一律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能转账结算或不具备转账结算条件的,应使用“村务卡”支付,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十一条 村级在村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优先选择具备刷卡条件的商家,并在“村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村务卡”刷卡支付,同时要取得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等相应财务报销凭证。针对部分商家没有刷卡设备的情况,“村务卡”可以通过绑定移动支付,用支付宝、微信等进行村级小额资金支付。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村务卡”结算的各项村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履行村级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利息等费用,以及对个人资信影响等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三条 报销人申请办理“村务卡”的资金报销业务时,应当填制报销审批凭证,按村级支出报销程序进行审批,并附发票、明细单据和本人签名的“村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签购单)等相应报销凭证。
第十四条 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且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村报账员上报相关报销材料,经审批后,通过银联直付或银行转账方式将报销金额汇至报销人使用的“村务卡”账户。“村务卡”报销一律不允许结报现金。对使用“村务卡”支出,但不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十五条 对确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发卡银行透支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办理结报手续并还款的,可先自筹资金将所需还款金额划转到“村务卡”上,以保证在规定还款期内(免息期内)还款。
第十六条 难以或不便实施“村务卡”结算而采取经办人现金垫付的业务,报销时须通过非现金结算方式进行。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发卡银行应配合乡镇(街道)加强“村务卡”管理,按规定及时提供“村务卡”持卡人相关村务支出明细,做好持卡人信息与“村务卡”收支数据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持卡人要规范使用“村务卡”,严禁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村务卡”套取现金等,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及村级非现金结算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的将坚决纠正,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暂不使用“村务卡”: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在区级以下(不包括区级)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在区级及区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四)其他特殊情况下的支出项目。
第二十一条 乡镇(街道)是推动“村务卡”制度执行的责任主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村级为具体落实单位,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级纪委监委、农业农村、财政等单位要相互配合,对不按照规定使用“村务卡”,出现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2年5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