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罚款了?确定吗?”“是的,您这种情况适用‘首违不罚’规定。”行政处罚是手段而非目的,推行“柔性执法”,对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的,采取批评教育的手段足以达到警示和预防的目的,可以起到减少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刚性制度制约和柔性执法方式并行。
近日,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执法人员向丽水市某竹木有限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台账,但及时改正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是全局今年对轻微违法行为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
2021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竹木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补边工序中使用聚醋酸乙烯酯乳液胶水做为粘合剂,使用后产生空桶和内衬袋等一般固体废物,但是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立相应的固废管理台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全局依法进行立案调查。
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考虑到该公司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且在被执法人员发现后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试行)》的规定,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莲都分局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一份免罚清单,不仅仅是简单的免罚,而是执法人员通过行政指导这种柔性方式,使企业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的守法合规意识,避免再次出现违规行为。柔性执法方式的施行,发挥了以前刚性执法无法发挥的作用,在执法过程中感受到了企业更多的理解、支持,遇到的抵触减少了,企业更愿意主动配合行政机关落实相关要求,能够将自我守法融入到日常生产经营中,在执法领域内逐步显现出良性互动趋势,进一步改善了营商环境,充分激发了市场主体活力。
接下来,莲都分局将坚持环境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营商环境的“碧水蓝天”的同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认同感、获得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