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015/2022-54353 | 文号 |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2/12/6/art_1229430188_24502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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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莲财发〔2022〕93号 ,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2月5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方式,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和使用,2021年浙江省财政厅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违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浙财函〔2021〕289号),2022年7月15日,区政府批示我区政府单一来源采购监管亟待加强。2022年,区财政局印发了《丽水市莲都区财政局关于重申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法律依据与采购程序的通知》(莲财〔2022〕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进一步重申、明确和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依据和采购程序。42号文印发以来,单一来源采购的申报程序规范性得到了显著提升,但在执行过程面临了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需进一步完善单一来源采购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机制。现结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区财政局起草《丽水市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区级采购单位提供统一依据。 起草目的主要在于: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制度,进一步强调单一来源采购的法定适用情形,落实主体责任,防止采购单位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氛围。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令); 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 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号); 5.《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 6.《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 7.《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部分政府采购审核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15〕22号); 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创新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意见》(浙财采监〔2010〕52号); 9.《莲都区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的通知》(莲财〔2018〕40号)。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莲都区区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莲都区区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莲都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1.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也称直接采购,是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适用于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但是符合法定情形,只能向唯一的供应商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2.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根据其内容和形式包括基础公共服务、经济公共服务、社会公共服务、公共安全服务四方面内容。由政府采购单位向公共对象提供上述服务的项目,统称为公共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单位为自身采购服务的,不属于公共服务项目。 3.分散采购限额、公开招标限额:由浙江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如2021—2022年,《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1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县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省市县三级公开招标限额均为40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依法实施分散采购;单项或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但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或县级政府批准。 五、《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15条,立足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莲都区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监管需要,明确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实施程序,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材料、论证程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所需材料等进行具体规定。 1.引用的法律依据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主,也引用了财政部、浙江省财政厅发布的相关文件,其中,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类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采字〔2007〕8号)虽已现行废止,但其中关于单一来源采购的举措仍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 《办法》第五条设置了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3种法定情形;第六条是浙江省财政厅对可使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情形的补充,仅限于公共服务项目;第七条引用了已废止的浙财采字〔2007〕8号文件,允许采购单位在其他非单一来源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中,仅有1家供应商响应时,降低采购标准后重新组织采购仍旧只有1家供应商响应的情况下,可申请改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此举措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能节约政府采购效率,因此予以援引。 3.关于采购程序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8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财办库〔2015〕111号)等文件要求,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再进行事前审批,不再要求履行专业人员论证以及论证意见公示程序,由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采购。 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并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签批《莲都区政府采购项目变更审批表》、组织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公示论证结果、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六、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科,联系人:刘腾,联系电话:0578-21312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