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23511294/2022-53784 | 文号 | 莲市监〔2022〕40号 | |||||||||||||||||||||||||||||||||||||||||||||||||||||||||||||||||||||||||||||||||||||||||||||||
发布机构 | 区市场监管局 | 发布日期 | 2022-11-11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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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推广应用“浙食链”,构建食品安全精密智控闭环管理体系,促进我区食品行业规范生产能力,提升地产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切实保障老百姓身体健康,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高质量建设,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食品生产企业聚焦“厂厂(场场)阳光、批批检测、样样赋码”,食品小作坊聚焦“户户建档、坊坊阳光、人人健康、原料可溯、添加可控、去向可追”等重要环节应用,按照浙市监食协〔2021〕6 号及丽市监便笺〔2022〕160 号文件要求抓好落实,全区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长期停产企业除外)全面建成阳光工厂、阳光作坊,推广应用浙食链数字化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实现产品上链赋码。 二、建设要求 (一)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硬件配备标准,详见《“阳光工厂”应用场景建设硬件配备标准》(附件1)。 (二)食品小作坊“阳光作坊”应在生产加工操作区至少安装1个200万像素以上的摄像头,视频监控能展示生产加工操作区及制作过程。鼓励自有销售门店的小作坊在门店安装1个显示屏,连接小作坊的监控进行展示。 三、考核验收 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在完成“阳光工厂”、“阳光作坊”硬件建设,且在浙食链注册激活应用6个月以上,可以向莲都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由相关业务科室组织辖区所对企业进行考核验收,详见《“阳光工厂”建设和应用情况评价标准》(附件2)和《“阳光作坊”建设和应用情况评价标准》(附件3)。 对通过验收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实行以奖代补,按“阳光工厂”、“阳光作坊”实际建设费用实施奖补,食品生产企业奖补不超过6000元,小作坊奖补不超过500元(销售门店完成屏幕安装并展示小作坊加工操作区的奖补不超过1000元)。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阳光工厂”、“阳光作坊”建设应用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列为重点工程,加强统筹协调,厘清工作目标,制定扎实有效的工作措施,采取灵活务实的工作方法,确保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 (二)加强指导。在做好督促企业按照建设标准完成“阳光工厂”、“阳光作坊”的同时,指导企业注册激活浙食链,掌握浙食链场景应用的方法,围绕原料采购、生产过程管控、人员健康管理、出厂检验管理等重要环节,确保在产品种数据全覆盖上链。 (三)注重效果。充分运用数字化优势,帮助企业在食品风险管控能力上显著提升。督促企业结合自查报告要求,定期对上链数据进行自查核验,提升上链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企业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硬件设备正常运行,对浙食链上自动推送的预警信息,应在48小时内完成整改;督促企业利用“阳光化”优势,加强线上巡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附件:1.“阳光工厂”应用场景建设硬件设备配备标准 2.“阳光工厂”建设和应用情况评价标准 3.“阳光作坊”建设和应用情况评价标准
附件1 “阳光工厂”应用场景建设硬件设备配备标准
附件2 食品生产企业“阳光工厂”建设和应用情况 评价标准
附件3“阳光作坊”建设和应用情况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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