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L
法定代表人:刘仙飞
住所: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6幢二楼
2022年6月6日20时20分许,丽水市莲都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3名执法人员到达位于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6幢二楼的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向现场负责人戴弋珺出示执法证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确认无须回避后,对正在营业的场所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也未佩戴工作标志。执法人员随即填写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场所现场负责人戴弋珺一直在现场陪同检查并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本机关于2022年6月7日批准对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涉嫌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6月7日本机关向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法定代表人刘仙飞和现场负责人戴弋珺分别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刘仙飞的由其本人签收,戴弋珺由其本人签收。
2022年6月8日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法定代表人刘仙飞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刘仙飞承认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在2022年6月6日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被本机关查获的事实。
2022年6月8日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现场负责人戴弋珺接收本机关调查询问。戴弋珺承认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在2022年6月6日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被本机关查获的事实。
2022年6月15日本机关对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进行复查,检查时工作人员已统一工作服并佩戴工作标志。
现已查明,当事人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是从事歌舞娱乐活动的有限公司,主体适格。于2022年6月6日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被本机关查获。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具体证据有:
1、2022年6月6日检查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检查照片》2组共3张。证明现场发现当事人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事实。
2、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法定代表人刘仙飞《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合法身份,以及刘仙飞的合法身份,同时刘仙飞承认2022年6月6日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被本机关查获的违法事实,并对检查情况表示认同。
3、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的现场负责人戴弋珺《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戴弋珺的合法身份,同时戴弋珺承认了2022年6月6日在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被本机关查获的违法事实,并对检查情况表示认同。
4、2022年6月15日对丽水市都市派对量贩式歌厅复查《现场检查照片》1组共2张。证明了当事人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已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
当事人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营业期间,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并携带居民身份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自违法行为被查获之后认识态度较好,能主动配合本机关对此案的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没有构成“情节严重”的情节,应当按照一般处罚档次处罚。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项“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三)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之规定。参照《丽水市规范文化市场综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2016修订)》“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一般处罚档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据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原则,对当事人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给予处罚。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发送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莲文综罚告字〔2022〕00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拟处罚内容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7月2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综上所述,本机关对当事人营业期间从业人员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全市任一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