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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莲政办发〔2022〕5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22年10月15日发布,现将政策进行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背景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省级各相关部门出台了《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抓紧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办法;莲都区在2019年2月出台《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9〕12号),实施至2020学年。当前,国家、省、市先后出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我区相继出台《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莲委发〔2020〕29号)、《莲都区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莲教发〔2022〕74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加大对民办普惠性幼儿园扶持。丽水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制定出台了第二轮《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0〕77号)。为此,莲都区为推进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工作,促进莲都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制定出台新一轮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741号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8号)、《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浙教基〔2022〕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丽政办发〔2020〕77号)、《中共丽水市莲都区委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办法》(莲委发〔2020〕29号)、《莲都区学前教育发展第四轮行动计划(2021-2025年)》(莲教发〔2022〕74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过程 本《实施办法》的起草经过前期调研、资金测算、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三个阶段。 1.前期调研为文件出台奠定了良好基础。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发展,2021年,区政府副区长孙苗多次到民办学校、幼儿园开展专题调研,听取部门、幼儿园对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建议。调研中发现,民办幼儿教育发展建议主要集中为两点,一是举办者希望政府加大财政扶持力度;二是民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希望提高待遇。根据调研情况,结合创建全国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工作要求,区教育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多次进行分析研讨,拟定了《实施办法》初稿。 2.在认真测算基础上修改完善《实施办法》。根据“市区一家、共建共享”的区情和我区民办教育发展现状,在市政府出台《丽水市本级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2020-2022年) (丽政办发〔2020〕77号)后,区教育局学习借鉴市本级扶持教育发展经验,同时根据上一轮政策实施的情况分析,并与市本级文件进行研究,结合当前我区学前教育发展实际,主动与财政部门对接,对《实施办法》(初稿)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进行了资金测算,分析测算了不同区域、不同等级普惠性幼儿园的收支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新一轮《实施办法》,并形成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3.广泛征求意见形成共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发布在莲都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6月27日至7月26日);同时,广泛征求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及各民办学校、幼儿园意见,区教育局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实施办法》共有10条,主要包括适用对象、获得扶持的前置条件、奖补办法和标准、申请的流程等内容。 (一) 适用的对象和时间。规定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区民办幼儿园。扶持时间为2021学年起(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重复扶持)。 (二) 申请扶持政策资金需同时具备的8个条件。①举办者无抽逃资金、挪用幼儿园经费、无担保或抵押行为。②校舍产权明晰;③依法依规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和住房公积金,专任教师年均收入(应发数)达到所在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如有调整,另行通知);④教师持证率要求达到100%;⑤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⑥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从经审计的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发展;⑦年度考核必须达到合格等级;⑧没有发生引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劣事件。 (三) 奖补办法和标准 1. 生均经费补助办法和标准。参照市本级补助标准,结合上一轮政策,综合考虑生均公用经费、教师工资发放水平、社保费缴纳、教师培训等因素,分类设立生均经费补助办法。 省一、二、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补助标准:分别为2500元/年、2100元/年、1500元/年,其中生均公用经费500元/年(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实施办法第四条条件限制)。 2.综合奖补办法和标准。 (1)社会保险费补助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全体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不包括职业年金),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区财政给予40%的补助。 (2)年度考核奖励 年度考核为优秀、良好的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1万元/班、0.5万元/班的奖励(省一、二、三级幼儿园分别按考核奖励标准的100%、80%、50%计发),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办学条件的改善。 (3)等级达标奖励 ①幼儿园名下没有独立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当年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奖励。 ②幼儿园名下有独立园舍的民办幼儿园,被评为省三、二(预评二级)、一级幼儿园的,当年按核定的办学规模每班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的一次性教学设备添置款奖励。 3.建立生均经费扣减机制。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创新建立了扣减机制:民办幼儿园专任教师年培训费用支出人均低于1000元的,扣减生均补助经费的10%。 (四)申请资金的流程。每年9月底前,符合扶持政策的民办幼儿园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区教育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请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经区政府同意后兑现。 (五)落实监督和管理的责任。区财政局、教育局将不定期组织对民办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各类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适用对象 在莲都区相关部门依法审批、登记的民办幼儿园。 五、关键词解释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面向大众、以非营利为目的、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有保证、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学年认定一次。 生均经费:是为保证幼儿园正常运转,在教师待遇、保教活动、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的日常费用。 年度考核:莲都区教育局组织的民办幼儿园每学年一次的综合性发展评价考核,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等次。 等级达标:根据浙江省幼儿园等级评定实施办法开展等级评定,一级园由省教育厅组织评估认定、二级园由市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三级园由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组织评估认定。当年度等级评定通过后,给与一次性奖补。 六、注意事项 1.上一轮政策截止时间是2020学年,2021学年参照本办法施行。 2.本《实施办法》施行时间从2022年11月17日开始,在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本办法始终有效。 3.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七、新旧政策差异 本《实施办法》在上一轮政策《莲都区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实施办法》(莲政办发〔2019〕12号)的基础上,对生均经费补助条件及标准、增加生均经费500元/年(该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不受第四条条件限制)、增加社会保险费补助、取消园舍租金补助、取消等级园补助差异等主要几条内容进行调整。 八、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机关: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咨询联系:叶巧燕 0571-2021933。 九、文件要求的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7日起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