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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作者:   来源: 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 2022-10-18 16:47:52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依办文程序,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来信来电对临时困难补助提出宝贵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邮寄反馈意见,通信地址:丽水市莲都区囿山路566号,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安置优抚科(408办公室)。

2.电话反馈意见,联系人:王翼伟;联系电话:2808186。

3.传真反馈意见,传真号码:0578-2808186。      

意见反馈截止为2022年10月27日。 


丽水市莲都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0月18日


结果反馈:http://www.liandu.gov.cn/art/2022/11/4/art_1229360421_59110173.html

附件:

各乡镇(街道)、区直属各单位: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2〕64号)及《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文件,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0号《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莲都区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莲政办发〔2009〕93号)文件规定,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已按照自然增长机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提高部分达到或超过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不再调整,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的,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补足。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在当地2021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执行(详见附件2)。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当地2021年抚恤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分别提高3050元、2330元、1920元。(详见附件3)。

四、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详见附件3)。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在当地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详见附件3)。

六、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七、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在2021年标准的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5元,按每人每月715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详见附件4)。

八、对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54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九、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

(2)三属,按本文件所附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5,以下同)。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十、对上述对象是孤老或是孤儿的,优抚金标准按本人享受身份增加一个月优抚金;具有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就高原则,只能领取一份优抚金。

十一、此次调整标准所需经费,超出中央、省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落实应安排的资金,保证及时、足额发放抚恤补助金和生活补助费。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莲都区在乡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4.莲都区在乡部分优抚对象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标准表


附件1-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