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45389 | 文号 | 莲退役军人局〔2019〕20号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布日期 | 2021-09-1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点击查看源文件http://www.liandu.gov.cn/art/2021/9/18/art_1229430188_2360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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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起草过程和主要政策依据 依据2019年7月1日起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法规政策依据,为切实落实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待遇,我局起草了本《通知》,对护理费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力求做到符合实际、完整准确、便于操作。 二、适用范围 具有莲都区户籍的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规定的,依照本通知提高护理费标准。 二、 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是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文件规定,主要明确了以下内容: 1.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2.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3. 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