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44551 | 文号 | 莲发改价格〔2021〕1号 |
发布机构 | 区发改局 | 发布日期 | 2021-03-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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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企业和居民节水意识,引导节约用水,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坚定不移地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生态发展之路,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和建议,并报请区政府同意,现就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调整居民生活供水价格。 (一)“一户一表、抄表到户”居民生活用水户实行居民阶梯水价,以年度为计量缴费周期。每户每年生活用水量分三级,供水价格分级递增。第一级水量为240立方米及以下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1.8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为241立方米至420立方米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2.70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为421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量,供水价格为3.60元/立方米。 对户用水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级水量基数每年相应增加60立方米,申请人在村级公示无异议后,凭户口簿或村级证明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公司)申请增加用水基数或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并实行一年一定;对居民自建房屋出租用于居住的,业主可选择执行合表居民用户价格。 城镇、农村低保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莲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或民政部门相关证明,到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公司办理有关手续,每户每年免费供水60立方米。 (二)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的供水价格为1.90元/立方米。 (三)以上供水价格高于1.80元/立方米部分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二、调整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 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特种用水的供水价格由1.70元/立方米调整为2.35元/立方米。 三、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户实行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用水户用水计划由区节水办根据用水户的申请、用水户前3年的用水情况、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及供水能力、行业用水定额等因素核定。用水计划内的用水,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超过用水计划用水的,超过部分除按照规定供水价格缴纳水费外,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1)超计划2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1倍缴纳;(2)超计划20%以上、30%(含)以下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2倍缴纳;(3)超计划30%以上部分,按现行供水价格的3倍缴纳。非居民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若现阶段具备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用水定额管理累进加价水费征收按照《丽水市区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意见》(丽发改价格〔2020〕344号)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各类供水应严格执行分类水价。在用户受水点内难以按供水价格类别装设用水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水计量装置,各类别用水量按其不同供水价格类别的用水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际可能的用水量确定,分别计价。 (二)各类用户供水到户价格是最终结算价格,价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原水企业水资源费标准调整为0.20元/立方米,与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同步执行。 五、本方案自2021年3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关于调整碧湖自来水供水价格的批复》(莲发改〔2008〕322号)同时废止。 六、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公司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指导或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认真做好水价政策的社会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并严格执行政府有关低保对象用水的各项优抚措施。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切实落实好相关工作,确保供水价格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附件1:莲都区碧湖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表 附件2:莲都区碧湖镇供水价格改革宣传提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