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840/2020-51375 | 文号 | 碧政发〔2020〕42号 |
发布机构 | 碧湖镇 | 发布日期 | 2020-1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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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村、镇属部门: 为规范碧湖镇村级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莲都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莲政办发〔201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大家遵照执行。 莲都区碧湖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镇村级工程管理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从源头上预防村级工程项目建设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丽水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丽政发〔2017〕49号)《莲都区国有投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莲政办发〔2018〕10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项目,是指村级集体以自有资金、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及企业、以奖代补补助项目、团体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作为资金来源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包括与工程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建立镇级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镇招投标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各村应成立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小组,协助镇招投标管理中心对本辖区内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监督,村级经济合作组织负责本村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村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 (一)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经集体讨论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组织自行发包。 1.结合本村财务及债务状况,提出工程项目建设的计划和实施方案,经村级组织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立项会议纪要》(附件1)和《村级工程项目报批表》(附件2),经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由镇招投标管理中心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对举债建设且无能力偿还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2.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会议纪要、施工合同、公示照片、验收合格材料、结算书、工程照片及发票领取工程款。 (二)10万(含10万)以上工程项目,进入镇招投标管理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1.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应将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初步实施方案提交村民(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广泛听取村民(股东)代表的意见,形成书面决议(村民(股东)代表2/3以上参加,应到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报镇村级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备案(附件2)。镇村级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立项。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预算审核、工程监理、审计结算等中介服务由项目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从镇确定的中介单位中选取一家对该项目开展中介服务。对举债建设且无能力偿还的项目一律不予立项。 2.招标公告公示期满三天以上在镇村级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投标,如出现不满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后(村民(股东)代表2/3以上参加,应到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提交镇班子会研究同意后由项目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直接发包。 3.工程完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承包人委托具有审计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决算审计报告作为结算依据,同时提供会议决议、公示照片、中标公告、施工合同、验收合格材料、结算书、工程照片及发票领取工程款(工程未完工,需领取部分工程款,根据施工合同条款及项目施工实际情况操作) (三)工程设备和固定资产采购 1.工程设备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估价在5万(含5万)至10万(不含10万)元人民币的需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村民(股东)代表2/3以上参加,应到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采用询价方式进行采购,采购价格参照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价,要求参与询价采购人员不少于三人,至少询价三家单位做好询价记录。对比质量和价格后,取得合法的票据,进货数量清单要经过村工程监督小组组长验货签字后作为附件报账。 2.工程设备和固定资产采购合同估价在10万(含10万)以上元人民币的需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并形成会议决议(村民(股东)代表2/3以上参加,应到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进入镇村级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投标。进货数量清单要经过村工程监督小组组长验货签字后作为附件报账。 第六条 对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经镇招投标管理中心核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法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除外)。建造师(项目负责人)在市本级、开发区和莲都区范围内承接 2 个以内(含 2 个)200 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不视为有在建工程。 第七条 工程项目合同。村级工程项目建设应当使用规范性合同文本,认真填写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工程量、单价及项目总投资额。实行招投标的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合同必须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签订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镇村级项目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村级工程质量管理要从论证、设计、建设、监理、管理抓起,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全过程质量监控工作。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建立相应的项目实施监督小组进行全程质量监督,单个工程项目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 第九条 工程安全管理。项目实施所在行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项目施工安全有监督管理的责任,督促项目承包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包人必须要为施工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 工程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设计合同约定施工,确因需要进行变更的,需控制在原合同约定价格的 10%以内,应事先由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实施管理组织全体成员确认签字,经村民(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村民(股东)代表2/3以上参加,应到代表2/3以上通过有效),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附件3),报镇村级项目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工后,10万以下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所在村验收小组直接验收;10万元(含10万)以上的项目由村向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镇村级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工程建设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监督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按照工程的合同、图纸、预算、决算等相关材料和要求进行验收。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还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派专家参与竣工验收全程的监督。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单》(附件 4)。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后组织复验。按合同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工程验收合格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将项目申报审批、招投标、合同协议、工程图纸、变更、结算、竣工验收、审计、公布、施工记录、会议记录等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交由镇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上级文件规定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档案馆归档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政策处理费的相关补偿费用发放须分户造册由户主签字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入账。政策处理费等相关补偿费用须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到户,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村报账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 (二)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招标、或者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邀请招标,以及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假借抢险救灾等特殊工程名义规避招标的。 (三)操纵或者以暗示、授意、指定等方式影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资格的确定或者评标、中标结果,擅自变更建设工程项目中标人的。 (四)要求中标人非法分包、转包建设工程,或者指定使用工 程建设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生产厂家、供应商的或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附件条件的。 (五)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擅自更改原设计的或对项目疏于管理,造成工程严重超预算、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 (六)没按规定走工程项目的实施程序,没按规定进行工程款项的支付以及未按要求实行信息公开的。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行,在此之前的在建项目参照此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碧湖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