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650445/2021-42527 | 文号 | 莲教发〔2020〕129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7-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教育局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实施办法》、《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资金管理,促进莲都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区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在我区登记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 二、资金监管的主要原则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确保各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防范财务风险。加强学校(幼儿园)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维护举办者和各类投资捐赠主体、校长(园长)和学校(幼儿园)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三、健全财务管理体制 1.具备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负责具体财务工作,集中管理学校(幼儿园)各种资金。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代理记账。学校财务负责人实行职务回避制度,决策机构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被聘任为学校财务负责人。 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浙江省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要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严禁现金超标准(原则上2000元以内)、超范围支付。建立大额资金支出集体决策、常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为重点的资金安全管理和审批制度。
四、规范账户管理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因业务需要可开设食堂、基建、工会等专用账户。原则上同一业务性质的资金往来不得多头开户,不得以法人代表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设结算账户。 2.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保教费收入、各级财政补助收入、伙食费及其他收入应及时存放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依法开设的银行账户,全部纳入预算,统一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举办者,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3.区教育局根据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情况,对有较大财务风险隐患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银行账户进行监管,监管期间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经费收入和支出定期向区教育局相关业务科室进行报备和审批,直至解除监管。 4.凡在学校(幼儿园)名下没有独立校舍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按学费(保教费)年总收入的5%计提风险基金,存入指定专户。主要用于保障办学过程中产生的非正常损失及相关费用,风险基金累计提取额达到当年度学费收入20%及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五、加强审计监督 1.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要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接受学校经审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财务监督及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 2.公共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纳入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年检财务收支审计范围,其中公共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要作为专门事项予以单独披露。 3.莲都区教育局对全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实施重点抽查审计,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进行专项审计巡查。审计和巡查结果作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考核的重要依据。 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审计结果要依法公开。每年办理办学许可证年检时,要向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和区事登局报送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丽水市莲都区教育局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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