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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思考
索引号: 002650525/2021-41042      发布机构: 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 2021-06-08 10:06:52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服务业经济蓬勃发展,2019年全国实现服务业增加值534233亿元,GDP占比达53.9%,服务业经济总量已超越工业经济,成为国民经济及增长的重要力量。服务业统计是客观反映服务业发展状况、制定服务业发展政策、提高服务业发展质效的重要手段。但全国自上而下的统一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时间尚短,还存在着不完善之处,本文立足地方服务业统计调查现状,阐述对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认识和思考。

一、服务业的概念和范围划分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定义,除农林牧渔业、工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和建筑业以外的所有行业均属于服务业,也即第三产业。服务业主要包含15个门类,分别为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此外,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也划分在服务业范围内。

总体来看,服务业行业包罗万象,涉及对象既有企业又有政府机构、群团组织等;涉及的活动范围既有营利性质的经营活动又有公共服务性质的活动内容,要客观全面做好服务业统计,必须有一套科学完整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

二、服务业统计制度执行现状

目前,服务业统计采取政府综合统计(统计部门的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模式,政府综合统计针对第三产业已设立贸易、房地产、其他服务业三个专业,大多数的服务业行业基本都已纳入到政府综合统计。

贸易专业开展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统计,限额以上单位采取全面调查方式,限额以下单位采取抽样调查方式;房地产专业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凡是有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都应纳入统计;除金融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外的行业列在其他服务业专业中统计,这部分行业的规模以上单位进行全面调查,规模以下单位进行抽样调查。

现有服务业统计涉及到的制度主要有《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方案》等。

三、服务业统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统计范围未覆盖到服务业全部行业

服务业经济构成较为复杂,覆盖的行业范围广,因统计调查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还有部分行业未直接纳入统计调查,有些已经纳入统计的行业也未能进行全行业的调查而只涉及行业中的一部分。例如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行业都还没有纳入统计调查中,这部分的产出情况依据主管部门关联性行政记录进行评估;金融业中的典当、民间融资机构和担保公司等都未列入定期统计调查。

(二)服务业统计数据未完全应用到核算中

在目前的制度体系下,服务业统计调查结果还没有全面地应用到增加值核算中,如其他服务业专业(开展除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和金融业外的服务业行业调查)中,直接应用于核算的只是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调查数据,非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调查数据暂还未应用到核算中;再如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虽然已经纳入政府综合统计调查,但按照现行的服务业统计核算制度,该部分企业的调查数据也还未被应用在相应行业的核算中,而以核算采用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标进行侧面评估。服务业统计的直接调查结果和核算之间还不能全面地衔接,存在脱钩的情况。

(三)统计对象仅为法人单位易有漏统错统

根据现行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业统计以法人为单位来开展调查,但在实际经营中,很多企业以分公司(产业活动单位)形式开展业务活动,存在漏统错统的可能性。这主要是分公司和母公司经营范围不同造成。如分公司属于服务业行业,但其母公司为非服务业行业,则根据以法人为调查对象的原则,该分公司不能被纳入到服务业统计中;相反,如果母公司属于服务业行业而分公司为非服务业行业,则可能会造成多统情况。

(四)服务业报表指标设置不够科学

当前,服务业企业的经济构成越来越复杂,不同行业可能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各行业企业执行会计制度的规范性也不尽相同,会计科目繁多,同一科目下的明细也或有不同。基于此,服务业统计报表的部分指标的设置有相当难度,存在不科学、取数难的问题。例如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报表,从2019年年报开始增加了“营业收入”的二级指标——“服务性营业收入”,该指标定义为由服务而产生的营业收入,但是在具体取数时,因企业会计报表中没有该科目,不同企业统计人员对服务的理解也不同,在取数上存在较大困难,可能会影响数据的准确性。

(五)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制度不一,协调和整合不够。各行业主管部门因工作实际需要也会开展行业内的统计调查,但因在制度层面上缺少顶层的统筹设计,与统计部门在调查方式、取数方法、样本选择上都可能会存在差异,同时两者在统计领域和统计内容方面又存在相互交叉、相互重复的情况。数据收集各自为政的状态加重了调查单位统计人员的报表负担,也可能会致使数据口径混乱。

四、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建议

(一)扩大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覆盖面

针对当前服务业统计还未覆盖到全行业的现状,应从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出发,把全行业、全机构的统计覆盖作为最终目标。从核算的实际需要考虑,除了财务数据资料比较集中的行政机关、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团体外,其他行业均应被覆盖到。在具体的调查中,应按照行业发展实际和规模情况,采取抽样和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全面地统计和评价服务业发展情况,使服务业统计调查结果能客观反映发展实际,更好地服务于GDP核算工作。

(二)推进核算方法制度改革

针对当前部分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结果与核算之间的脱钩状态,必须加快推进核算方法制度的改革。在扩大服务业调查对象覆盖面的基础上,建立一套能与服务业调查结果相衔接、相适应的核算方法制度体系,应尽可能多的利用服务业统计的直接调查结果作为核算的依据,使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更直接、全面应用到具体行业的核算中,提高服务业调查和核算的科学统筹性。

(三)灵活处理产业活动单位的统计问题

针对产业活动单位易出现错统漏统的情况,建议从科学纳统的实际角度考虑,将产业划分与其母公司不同、达到规模以上标准且属于服务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单独的统计调查对象,独立入库和上报数据,避免服务业经济的漏统;产业活动单位划分为服务业而其母公司划分为非服务业的,建议母公司剔除产业活动单位数据填报报表;产业活动单位与其母公司均划分为服务业的,则由母公司上报全部数据。

(四)科学设置服务业报表指标

针对部分报表指标涵义不明确、取数口径不统一的情况,必须对指标体系进行完善。应结合统计调查的实际需要,以各行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和核算需要为依据,综合考虑企业财务资料及填报人员取数的便捷性,将原有设置不合理的指标进行修改,或取消不合理指标的设置,或进一步明确指标涵义、给出填报人员能具体操作的取数公式和口径,提高各指标取数的可操作性,确保统计报表的科学性和数据的准确性。

(五)统筹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制度设计。厘清服务业行业统计调查事项,将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作为有机整体来考虑,自上而下建立全面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明确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的职责与范围,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协调两者的关系,加大各部门间的服务业统计信息的共享力度,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合作、相互补充、科学合理”的统计工作模式。

四、结语

自改革开放以来,服务业经济有了十分显著的飞跃发展,与此同时,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也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经过持续的努力,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下的具体统计工作基础也得到了进一步夯实。但必须看到在制度体系上还存在着与服务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必须尽快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核算方法改革、制度方案优化,适应经济的新发展和新变化,使服务业统计调查在推动服务业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松.关于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体系的思考[J].中国统计,2015(05):43-44.

[2]吕瑞林.浅析如何完善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8(03):86-87.

[3]丛海志.完善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的思考[J].统计与咨询,2017(03):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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