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1102000000/2021-39842 | 文号 | 莲政办发〔2021〕12号 |
发布机构 |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1-05-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为深化政府投资项目“放管服”改革,规范我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8号)等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莲都区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模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造价审核管理模式 (一)调整项目概算审核管理模式 项目概算原由区发改局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调整为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 (二)调整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审核管理模式 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原由建设单位编制完成后送财政部门审核管理的,调整为建设单位完成招标控制价编制后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三)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管理模式 原由项目业主或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招标入围)的中介机构内,选择1家中介机构委托进行工程价款结算评审,出具的工程价款结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定后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调整为建设单位委托有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调整设计变更超合同价审核管理模式 设计变更超合同价原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调整为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及相应的工程合同价。变更设计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报财政部门审查备案: 1.设计变更后投资超过批准概算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2.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对施工图进行增加内容、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等方面优化设计,导致工程合同价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变更方案,主管部门审核,经审批部门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要求,认真落实项目造价管理主体责任,依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强化工程变更管理,做好项目造价控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工程价款结算有关问题,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三、加强职能部门间的衔接与配合 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审批,对设计变更和调整概算进行批复。 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对导致工程合同价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查备案;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纪检监察、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加大对财政、建设等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安全。 本通知从2021年4月30日起执行。2013年9月16日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通知》(莲政办发〔2013〕113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