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全称 | 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 | 机构负责人 | 姚彬 |
机构地址 | 莲都区紫金街道大洋路298号 | 联系方式 | 0578-2601323 |
办公时间 | 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 ||
机构职能 | |||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办公室(挂福利企业办公室牌子)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为区民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相关法规和政策。 (二)配合拟订全区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与发展规划。 (三)配合做好临时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特困供养工作;落实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负责对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和身体状况、收入和财产情况及实际生活水平进行信息比对调查核实,及时掌握其家庭动态信息。 (四)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事业编制6名。 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区民政综合救助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