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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索引号: 002650883/2021-39740      发布机构: 区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21-05-06 15:48:56
机构全称 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机构负责人 潘丽芬
机构地址 莲都区囿山路566号2号楼 联系方式 0578-2185016
办公时间 8:30-12:00,14:0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更名为丽水市莲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为区民政局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婚姻登记的行政辅助工作。

(二)负责补发婚姻登记证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负责撤销受胁迫的婚姻的行政辅助工作。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六)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事业编制6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负责业务运行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7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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