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公开 >区政府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及解读 >区政府文件 >政府办公室文件
首页
(失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加快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此文件已失效)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38385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 2021-04-01 11:25:54

文号:莲政办发〔2021〕4号

生效时间:2021-04-01 11:25:54  废止时间:2022-04-29

索引号 331102000000/2021-38385 文号 莲政办发〔2021〕4号
发布机构 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1-04-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莲都区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加快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试行)》《莲都区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莲都区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试行)

一、发展定位

加快推进蔬菜产业转型升级,巩固提升“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浙江省蔬菜产业强县”的产业地位,打造长三角地区重要的“放心菜园”。

二、发展目标

按照“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省力化、精品化”的“五化”要求,大力推广蔬菜集约化穴盘育苗、设施化栽培等技术,形成“一藕两茄三豆四瓜五带”的布局(一藕:莲藕;两茄:番茄、茄子;三豆:豇豆、鲜食蚕豆、鲜食毛豆;四瓜:八棱瓜、苦瓜、南瓜、黄瓜;五带:豆类、瓜果类、叶菜类、水生蔬菜、高山蔬菜五个产业带)。到2025年,建成“浙西南农产品集散中心”1个,培育省特色农产品优势区2个,省级现代化产业化育苗中心1个,省级“放心菜园”示范基地5个以上,建立产业技术服务团队1个。

三、发展举措

(一)发展设施栽培

1.补助内容:蔬菜设施大棚、冷库建设,购置农业机械。

2.补助标准:对新建单体钢架大棚和连栋钢架大棚的,补助总造价的50%(含上级补助资金)。对购置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的农业机械,按中央或省级补贴资金1:1累加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购机总额的50%(含上级补助)。对新建冷库,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累加补助200元/立方米。

3.申报条件: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新建连片单体钢架大棚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连栋钢架大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符合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农用单体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003—2018)、“农用连栋钢架大棚设施技术规范”(T/ZJNJ004—2018)建设标准的基地。擅自改变用途的,补助资金将予以收回。

(二)推广蔬菜嫁接苗

1.补助内容:蔬菜集约化穴盘嫁接苗。

2.补助标准:每株蔬菜集约化穴盘嫁接苗给予0.5元补助,全年用于嫁接苗补助不超过30万元。

3.申报条件:当年新发展推广的种植户,以村为单位组织申报,由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三)支持市场建设

1.补助内容: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

2.补助标准: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按工程决算额补贴70%,每个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申报条件:在蔬菜主要生产区新(修)建区域性果蔬集散市场,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四)提升蔬菜加工

1.补助内容:新(修)建蔬菜加工厂房、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

2.补助标准:新建蔬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修建蔬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中央或省级购置补贴资金1:1等额累加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60%(含上级补助);未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单个业主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新(修)建厂房且取得SC认证、新购置蔬菜加工设备,经业主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

(五)促进技术创新

1.补助内容:蔬菜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项目。

2.使用范围:重点解决在蔬菜产业发展中的重点生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的转化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

四、组织保障

立足蔬菜产业发展基础,遵循“五个动”工作要求(全区发动、政策驱动、龙头带动、考核促动、典型推动)和“五个一”工作机制(一个专班、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品牌、一个专家团队),区农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蔬菜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建设要求与验收办法,组织检查和技术指导;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及属地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三服务”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蔬菜产业发展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区政府出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莲都区关于加快精品水果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试行)

一、发展定位

全面加快区域精品果业发展,巩固提升“丽水枇杷”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影响力,打造长三角地区精品水果之乡。

二、发展目标

立足区域优势,实施“精品果业”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到2025年,全区精品水果面积稳定在6万亩(其中枇杷1万亩),完善丽水枇杷种质资源圃,建成精品水果示范基地100个(其中枇杷20个),创建省市“精品果园”10个。

三、发展举措

(一)加快精品果园建设

1.补助内容:新发展果园、老果园改造、果园设施栽培、休闲观光果园。

2.补助标准:新发展果园,给予10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老果园改造,通过高接换种进行改造的果园,给予800元/亩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果园设施栽培,对参照浙江省农机补贴标准新建钢架大棚,连栋大棚面积2000㎡以上,避雨棚面积3000㎡以上的,按照实际造价50%补助(含上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休闲观光园,创建成功后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登记,采用项目制形式申报实施。

(1)新发展果园:集中连片10亩以上,种植枇杷、桃、柑桔类等适栽品种,种植时间一周年以上,基地深翻平整,基肥充足,沟渠通畅,园相规整,密度合理、长势优良。

(2)老果园改造:集中连片5亩以上,运用高接换种或更新改造、改植改种,全园深翻,园相规整,长势优良。

(3)设施栽培果园:新建钢架大棚质量参照浙江省农业机械学会团体标准,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4)休闲观光果园:集中连片30亩以上,栽培优良品种3个以上,以鲜果采摘为主,采摘时间达5个月,具有农旅融合效益的果园予以申报,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果园提升建设等方面。

(二)提升配套设施

1.补助内容:水果冷链建设、“机器换人”、果品分级包装。

2.补助标准:对新建50m³以上水果冷库,经验收合格,在上级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累加补助200元/立方米;对新建山地轨道运输机(要求轨道长度200米以上)项目的,在上级资金补贴的基础上累加补助40元/米。新购置水果分级机,在上级购置补贴的基础上,补足实际购机额的50%(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的用于水果生产的机械,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不在补贴目录的水果机械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

(三)种质资源保护

1.补助内容:枇杷种质资源保护与资源圃优株维护、补充、完善。

2.补助标准:每年安排3万元经费用于枇杷种质资源圃建设及枇杷种质资源持续收集、保护。

3.申报条件:由具备基础条件和枇杷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资源圃建设及维护能力的业主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

(四)强化果品加工

1.补助内容:新(改)建水果加工厂房、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

2.补助标准:新建水果加工厂房面积达到300平方米(含)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45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改建水果加工厂房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补200元,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中央或省级购置补贴资金1:1等额累加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50%(含上级补助);未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按设备实际购置价格的50%给予补助(含上级补助)。新购置水果加工设备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上级补助)。

3.申报条件: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乡镇(街道)初核、区农业农村局复核。厂房建设须获得合法审批手续,符合环保、安全要求。对已列入中央、省级补贴目录内的水果加工设备,需提供中央和省级购置补贴证明;不在补贴目录的水果加工设备以购置税务发票为依据。

(五)产业技术团队培育

1.补助内容:水果产业技术创新与服务团队项目。

2.补助标准:重点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生产技术问题,科技成果转化,及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示范与推广。

四、组织保障

立足水果产业发展基础,遵循“五个动”工作要求(全区发动、政策驱动、龙头带动、考核促动、典型推动)和“五个一”工作机制(一个专班、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品牌、一个专家团队),区农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水果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建设要求与验收办法,组织检查和技术指导;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及属地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三服务”工作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水果产业发展工作。

五、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区政府出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莲都区关于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

和农产品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试行)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力争新培育国家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家、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3家以上、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6家以上、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10家以上;培育国家合作社示范社3家以上、省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市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5家以上;省级示范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10家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着力推进主体培育

1.壮大发展龙头企业。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8万元、1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为了政策的延续性,2020年评定的企业参照此标准执行。)

2.规范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当年评定为国家、省、市、区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奖励8万元、5万元、2万元、0.5万元。对当年评定为省级“平安农机”、“机器换人”示范合作社(基地)给予奖励1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

3.培育提升家庭农场(林场、渔场)。对当年评定为省、市、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林场、渔场)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实行区级财政补差奖励,不重复计奖)。

4.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万元。绿色食品认证且证书续展成功的给予奖励每年1万元;有机食品产品认证且证书续展的,给予奖励每年1万元,连续奖励三年。同年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认证产品再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新通过食品生产许可(SC)认证、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及其许可变更延续换证的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和2万元补助(不与市、区级其他奖励办法重复计奖)。

(二)着力推进品牌建设

1.鼓励开展农业品牌认定。对新通过国家商标总局注册的农产品商标,每只商标一次性奖励0.2万元。对新纳入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产品,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登记农产品,每个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产品获得多个称号的,可分别奖励(不与市、区级其他奖励办法重复计奖)。

2.支持参与“丽水山耕”区域品牌建设。经申报,被认定为“丽水山耕”背书农产品每个奖励0.1万元。被认定为“丽水山耕”或海拔600米以上绿色有机农林产品示范基地每家奖励2万元。取得“丽水山耕”“品”字认证产品(参照丽政办发〔2020〕83号文件)每个奖励3万元,同年同一主体每多增一个认证的产品再奖励1万元,最多不超过5万元;已获“品”字认证且续展成功的主体每年再奖励1万元,给予连续三年的奖励。被认定为农产品旅游地商品主体和农产品旅游地商品的每个奖励0.5万元。被评为一、二、三、四、五星级旅游地商品购物网点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为了政策的延续性,2019年1月起未执行奖补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3.鼓励参加各类展销和评比。对参加由各级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组团举办的农展(博)会、品牌推荐会、农商对接会等,按参加区域,省内、省外的分别给予0.2万元、0.5万元的补助。参加由省政府、部门以上发文组织的各种评比赛、擂台赛,参评产品获省级评比一、二、三等奖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0.8万元、0.5万元;荣获省十佳农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荣获省农产品金奖(同等荣誉)、银奖(同等荣誉)的,每个产品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

三、组织保障

立足“3+2+1”产业基础,遵循“五个动”工作要求(全区发动、政策驱动、龙头带动、考核促动、典型推动)和“五个一”工作制(一个专班、一个规划、一个政策、一个品牌、一个专家团),区农业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全面负责“3+2+1”产业高质量绿色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制定具体建设要求与验收办法,及时组织进行检查和技术指导;区财政局做好资金保障与监管工作;各乡镇(街道)做好宣传发动及属地管理;各有关单位按照“三服务”的要求,密切配合,共同抓好“3+2+1”产业发展工作。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1年4月28日起施行。试行一年。之前区政府出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方案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莲政办发〔2021〕4号.cebx

附件:
附件: